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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市泸沽湖保护条例》明年1月1日起实施 泸沽湖保护区严控传统村落建设 一级保护区烧烤野炊露营等 情节严重罚款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发布时间:2019年12月07日 08:12:00  来源: 云南网-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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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丽江市泸沽湖保护条例》明年1月1日起实施 泸沽湖保护区严控传统村落建设 一级保护区烧烤野炊露营等 情节严重罚款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入湖船只需登记编号,按规定的区域和航道行驶,严禁超载。 记者 木晓雯 摄 

  6日,记者从丽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获悉,《丽江市泸沽湖保护条例》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明确,泸沽湖水质按照Ⅰ类水标准保护。值得注意的是,由于“一湖跨两省”、“一湖两标准”、多重身份交织等复杂原因,该《条例》草案委托云南省法学会作为第三方机构起草,是我省首次在地方立法中实践了全国人大关于区域协同立法的要求。

  1 按Ⅰ类水标准保护 一级保护区禁止游泳洗车

  《条例》明确,泸沽湖最高运行水位为2691.80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最低运行水位为2691.00米。水质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Ⅰ类水标准保护。泸沽湖保护实行河(湖)长制,保护范围内的水资源、风景名胜资源等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按照功能和保护要求,《条例》将泸沽湖保护范围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其中,一级保护区为泸沽湖水体及其最高运行水位水平外延80米内的范围;二级保护区为一级保护区以外泸沽湖径流区的范围。

  一级保护区,哪些行为被禁止?《条例》明确,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填湖、围湖、建鱼塘,网箱、围栏(网)养殖等;电鱼、毒鱼、炸鱼,放生外来入侵物种;在泸沽湖水体清洗生产生活用具、车辆和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物品;搭棚、摆摊、烧烤、野炊、露营;在湖内游泳;以及二级保护区禁止的行为。

  二级保护区内则明确了12项禁止行为。包括: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取土、打井、修坟立碑等活动,开山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建设严重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自然景观的项目;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生产、销售、使用国家禁止和限制使用的剧毒、高毒农药和含磷洗涤用品;在入湖河道、沟渠倾倒粪便、污水,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向入湖河道、沟渠、河道岸坡及湖泊滩地排放、倾倒和填埋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废渣;乱扔、倾倒、填埋垃圾以及丢弃畜禽尸体等废弃物;规模化畜禽养殖;投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种植不符合生态要求的生物物种;损毁、移动界桩,损毁防汛、水文、水利、气象、环境监测等设施;酒吧、歌舞娱乐、音像店、棋牌室等经营场所产生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边界噪声;其他污染水体和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2 餐饮等经营者禁止直排污染物入湖

  根据《条例》规定,丽江市明确在泸沽湖一级保护区内有计划地实施退耕、退塘、还湿地。原住居民确有必要迁出的,应当有计划地迁出并妥善安置,但国家认定的传统村落等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传统村落的建设和发展应当严格控制,禁止破坏原有的传统村落结构形态。

  值得注意的是,保护区内的住宿、餐饮及其他经营者,应按要求配套建设污水处理、垃圾收集、油污分离等环保设施设备,实行雨污分流,禁止污染物直接排放。保护区内的其他单位还应当配套化粪池等污水处置设施。

  在保护区内开展科学研究、影视拍摄等活动,要按照有关规定报批。未经批准在保护区内开展科学研究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开展影视拍摄等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除了执法(救援)船,泸沽湖水域不得使用机动船只。入湖的非机动船只也要实行总量控制和集中统一管理,由泸沽湖管理机构登记编号,按规定的区域和航道行驶。入湖船只还应配备救生设备等安全生产设施,严禁超载。

  3 开山破坏面临百万罚单 泸沽湖洗车最高罚千元

  在一级保护区填湖、围湖、建鱼塘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在泸沽湖水体清洗生产生活用具、车辆和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物品的,责令改正,可以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搭棚、摆摊、烧烤、野炊、露营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湖内游泳则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条例》还规定,在二级保护区内,开山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将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修坟立碑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规模化畜禽养殖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投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种植不符合生态要求的生物物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4 多重“身份”交织 《条例》起草引入第三方机构

  众所周知,泸沽湖的一半在云南宁蒗县,一半在四川盐源县,绝美的自然风光与多彩的民族风情吸引海内外游客的脚步。

  就云南片区来看,泸沽湖属于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4A级旅游景区、省级自然保护区、省级旅游区、省级重要湿地等多重身份重叠,过去实施20多年的《云南省宁蒗彝族自治县泸沽湖风景区保护管理条例》也难以适应保护工作需求。

  采访中,丽江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表示,2016年《立法法》修改后,丽江市人大虽拥有立法权,但立法力量仍较为薄弱,尤其是泸沽湖多重“身份”交织,且跨省保护并存等问题,这让立法工作难度加大。

  “根据有关领导要求,立法起草工作要作为法治扶贫、智力扶贫项目,并免费高质量完成。”省法学会负责人表示,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指出,必须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就云南来看,我省正努力建设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和最美丽省份,泸沽湖是九大高原湖泊之一,其保护条例是“九湖”中唯一一个县级法规,且施行20多年,难以适应保护治理要求。作为第三方机构,省法学会组织有关部门专家成立条例写作班子,通过深入调研、反复论证,努力回应泸沽湖保护管理现实需求,并于去年10月完成《丽江市泸沽湖保护条例(草案)》草拟稿。

  5 建立湖泊保护协商机制 两省联合巡查保护泸沽湖

  “一湖跨两省”的现状也为泸沽湖的保护治理带来不小难度。省法学会负责人介绍,由于云南、四川两省对泸沽湖保护标准不一致,尤其是宁蒗条例规定泸沽湖水质按Ⅰ类标准保护,凉山州条例规定按Ⅱ类标准保护,经过两省多次协商,此次立法工作实现了跨区域协同立法、执法的一体化,按照两省达成的共识已统一按Ⅰ类水标准保护,并建立保护协调机制,力争做到“一湖一规”“一湖一标”合力保护泸沽湖。

  《条例》明确建立湖泊保护协商机制。丽江市、宁蒗县政府应与凉山州、盐源县政府协商建立泸沽湖保护协调机制,构建泸沽湖共同保护治理工作格局,维护泸沽湖生态环境。

  两地还要加强协调联动,按照统一法定水位、统一水质保护标准、统一监测等要求,开展水污染联防联治,落实湖泊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并建立联席会议、联合巡查督察、考核评价、水质分析研判、环境准入负面清单、信息共享、生态补偿、公众参与等制度,开展联合执法、环保会商、联合科研,协调解决跨界水事、渔事、水污染纠纷。(首席记者 宋金艳)

责任编辑:孙重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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