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云南出台支持自贸试验区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新设金融机构最高奖励500万元
昨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外发布,明确云南将从赋予自贸试验区更大改革自主权、推动产业聚集、持续推进金融对外开放、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强化规划土地支撑、打造国际化人才环境等方面,推动自贸试验区高质量发展。
赋予自贸试验区更大自主权
《意见》提出,将建立鼓励改革创新、允许试错、宽容失败的机制,鼓励一线干部大胆尝试、大胆试验,在可控基础上主动改革、积极创新。赋予自贸试验区管理机构省级和州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在经济调节、行政审批等领域,除确需省级行政机关统一协调管理的事项外,原则上授权或委托自贸试验区片区管理机构依法行使管理权限。调整完善省级管理权限下放内容和方式,赋予自贸试验区更大自主权。
同时,对自贸试验区范围内重点引进的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跨国公司、大型央企等企业总部、地区性总部,在享受省、州市和自贸试验区现行优惠和奖补政策基础上,给予一次性奖励。对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在自贸试验区范围内新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资机构,可采用“一事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支持。对投资总额1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龙头型、基地型投资项目,可予以专项支持。
依托开放程度高、体制机制活、带动作用强的开放型园区,设立自贸试验区联动创新区,全面复制推广自贸试验区改革经验和制度创新成果。比照自贸试验区,在联动创新区同步下放省级管理权限,推动各自优势深度叠加,创新功能有机整合。
提升金融服务便利化水平
推进金融对外开放,是自贸试验区创新试点的重点任务。《意见》明确了鼓励新设金融机构的奖励政策:对新设立的外商独资法人金融机构,或境外金融分支机构(分行、分公司),省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人民币;对新设立的合资法人金融机构,省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人民币;对新设立的合资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分行、分公司),省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人民币。
引导和规范各类社会资本进入融资租赁业,支持民间资本、独立第三方服务机构在自贸试验区投资设立融资租赁公司。
提升金融服务便利化水平。对云南省跨境人民币自律组织评选符合条件的企业,自贸试验区内银行可在“展业三原则”基础上,凭企业收付款指令直接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直接办理在外商直接投资、跨境融资和境外上市募集资金调回等业务下的跨境人民币收入在境内支付使用。支持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开展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集中运营管理境内外资金,办理外债和境外放款额度集中管理、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等业务。
实行更加灵活的用人机制
云南将在自贸试验区实行更加灵活的用人机制,对自贸试验区管理机构中专业性较强的公务员职位可采用聘任制,实行协议年薪,一职一薪,并进一步探索更大力度的激励措施。采取顾问指导、挂职、兼职、技术咨询、退休特聘等多种形式柔性引进专业化干部队伍,在交通补贴、探亲、休假、生活住宿等方面提供保障。加快推进省直机关、中央驻滇单位、省属国有企业等业务骨干到自贸试验区交流任职、挂职锻炼。逐步下放薪酬管理权限,由自贸试验区各片区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自主确定人员薪酬水平、分配办法,实行以岗定薪、优绩优酬。制定差异化绩效评价办法,薪酬水平与自贸试验区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开放以及制度创新等挂钩。加大人才引进扶持力度。支持自贸试验区加挂“云南省人才特区”,下放人才管理行政审批权。对符合自贸试验区鼓励发展产业的开发战略合作伙伴、招商合作伙伴,对其企业高管、骨干科研人才以及其他紧缺专业人才予以奖励。对在自贸试验区工作的境内外高端、紧缺人才给予财政补贴支持。(吴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