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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首批59名非法提供银行账户人员惩戒名单公布
发布时间:2020年10月29日 23:56:26  来源: 云南网

  当前,利用非法买卖的银行账户转移诈骗资金已成为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活动中的突出问题。

  为了最大限度压缩对公账户、个人银行卡、支付宝、财付通贩卖空间,铲除本地网络黑灰产业链条,使社会公众清楚地认识到非法买卖、出租、出借账户的法律责任,加大对买卖公司账户、个人帐户等违规、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按照国务院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断卡”行动专项部署,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261 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9〕85号)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文山州中心分行 文山州公安局关于建立实施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买卖账户惩戒机制的通知》等文件要求,中国人民银行文山州中心分行、文山州公安局决定对认定的首批涉嫌出租、岀售、出借银行账户的59人实行联合公开惩戒,对上述人员实施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并不得为其新开账户的惩戒措施,惩戒期为2020年10月29日至2025年10月29日。

  二、惩戒措施

受惩戒的个人5年内将被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并不得新开立账户,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到个人征信报告。惩戒期满后,受惩戒的个人办理新开立账户业务的,银行和支付机构将加大审核力度。

  注:1.暂停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暂停客户从非柜面渠道主动发起的资金交易,交易受限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的理财购买、转账,ATM取现、转账,刷卡、扫码消费等。仅允许通过银行网点现场办理有关业务。

  2.暂停支付账户所有业务:暂停客户所有支付账户(支付宝、微信支付等)的资金交易,包括但不限于转账交易、收发红包、扫码支付、网上购物等。   

  公安机关提醒广大市民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银行账户限个人实名使用,凡出借、出租、出售给他人使用,由此产生的任何后果,账户开户人将要承担相应民事或刑事责任,切勿贪小便宜,随意出借、出租、出售个人名下银行账户。(文山州公安局新闻办公室供稿

责任编辑:王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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