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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标排放恶臭气体、出具虚假机动车检验报告…… 昆明发布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1年01月22日 06:00:00  来源: 昆明日报

  原标题:超标排放恶臭气体、出具虚假机动车检验报告……昆明发布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日前,市生态环境局发布2020年环保执法工作情况和十起环境违法典型案例。2020年,全市生态环境部门坚持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己任,在积极服务落实“六稳”“六保”任务的同时,对偷排偷放、恶意排污、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严重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加大打击力度,全年共办理行政处罚案件1082件,罚款8002万元。

  排放挥发性有机废气罚款13万元

  2020年8月18日,昆明市危险废物监督管理所对云南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进行调查,该单位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配料车间进行配料时,高速涂布机机头投料处没有在密闭的空间或设备中进行,未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未采取措施减少挥发性有机废气排放。昆明市生态环境部门依规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违法行为,处13万元罚款。

  据介绍,挥发性有机物是生成细颗粒物(PM2.5)、臭氧的重要前体物,是当前大气污染防治的重点。企事业单位尤其是涉及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单位,要安装净化设施、保证正常运行,加强对设备的维护,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违规排放大气污染物2家公司被罚款

  经昆明市生态环境监察支队调查核实,富民某公司2019年主要排放口氮氧化物排放总量为658.74吨,超过持有《云南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许可氮氧化物最高排放量600吨/年的标准。昆明市生态环境部门依规对该公司处50万元罚款。

  2019年6月20日、7月2日,昆明市生态环境监察支队根据群众举报投诉情况,对寻甸某公司进行现场调查核实,该单位生产区及厂界异味较浓,公司原料库、成品库、生产车间密闭不严,存在破损的情况,部分原料未入库,恶臭气体无组织排放。同时,生产车间干搅机产生的恶臭气体未能有效收集处理,存在无组织排放的问题。经监测显示,厂界恶臭最高值为1257(无量纲),超过相关标准的61倍。执法人员责令该企业改正违法行为,并处70万元罚款。

  出具虚假检验报告被罚10万元

  经昆明市机动车污染监督管理中心2019年12月27日对昆明某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责任公司现场调查核实:该企业2019年9月9日在对一辆黄色号牌机动车进行尾气检验时,通过修改该机动车额定功率使其环保检验合格。昆明市生态环境部门对该单位作出没收违法所得90元,处10万元罚款。

  机动车检验机构在车辆环保检测过程中违规操作、弄虚作假,导致违规通过检验车辆在行驶过程中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进而影响大气污染治理效果,昆明市将对此类违法行为严惩不贷。

  住宅楼内开小吃店被令改正并罚款

  经昆明市生态环境监察支队2019年6月20日、7月2日对昆明市某小吃店进行现场调查核实,该小吃店在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住宅综合楼内新建餐饮服务项目,产生油烟、异味被群众多次投诉。昆明市生态环境部门依规责令小吃店改正违法行为,并处2万元罚款。

  近年来,餐饮油烟扰民投诉问题突出,从国家到地方的法律法规均规定: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餐饮服务单位应学习法律法规新要求,严禁在禁止区域新建、改(扩)建餐饮服务项目,同时对油烟净化设施定期维护保养,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污染物达标排放。

  违法排污案件被移送公安机关

  经昆明市生态环境监察支队2020年7月27日、8月7日调查核实:昆明某磷化工有限公司设置了一根直径为31.5厘米的PVC塑料管,进入厂区外120立方米左右初期雨水收集池。经监测显示,雨水外排口(厂区外沟渠)pH值为1.97、总磷为8.62mg/L。昆明市生态环境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对该单位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处40万元罚款,同时将案件移送至公安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对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将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拘留。

  超标排放水污染物被罚20万元

  2020年7月7日,昆明市生态环境监察支队对昆明某污水运营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厂2020年5月28日至6月30日在线监测数据外排废水总磷、总氮多次超标问题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监测数据总磷最高值为1.052mg/L、总氮最高值为17.87mg/L,均超过相关规定。昆明市生态环境部门依规定对该单位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处20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负责;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作为专门的污染防治设施的最后一道防线,其运营单位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达标排放,防止对生态环境造成污染。

  漆渣流失一企业被罚60万元

  2020年9月10日、29日,昆明市危险废物监督管理所对云南某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发现,该公司漆渣(危险废物)未采取防范措施,造成漆渣扬散流失,存在散落在露天地面上、堆放在未硬化的泥土草丛里、与石英砂(非危险废物)混合堆放在未硬化的泥土地面的情形。昆明市生态环境部门依规对该单位处所需处置费用3倍(不足20万元的按20万元计算)60万元罚款。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罚款额度相较原规定提升10倍至20倍,罚款金额明显提高,罚款上限可达500万元,进一步解决“环境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问题,昆明市也将对此类违法行为严惩不贷。

  口腔门诊CT未办许可证被罚5万元

  2020年8月20日,昆明市危险废物监督管理所对云南某医院口腔门诊部进行调查核实,该单位1台PAPAYA 3D Plus型口腔CT从2019年7月投入使用至今,未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昆明市生态环境部门依规对该单位责令限期整改,处5万元罚款。

  随着科技进步,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得到广泛使用,医疗机构基本配套了CT、DR、X光机等射线装置,其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对人体健康和环境存在潜在危害,如果监管不到位,将危害人体健康及环境安全。为更好地监管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国家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职业卫生标准和安全防护要求的场所、设施和设备,并取得生态环境部门发放的辐射安全许可证。下一步,市生态环境部门将加强对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的监管,加大对放射性污染防治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环评未达标便开工房企被罚20万元

  2020年3月11日,昆明市盘龙区生态环境监察大队对云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进行调查,查看项目监理单位安全文明施工台账后执法人员发现,该项目地块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便开工建设。昆明市生态环境部门依规责令该企业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20万元罚款。

  据介绍,土壤污染防治直接关系到农产品质量安全、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该案是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实施以来昆明市首例适用该法对土壤污染防治违法行为立案查处的案件,对进一步打击土壤污染防治违法行为起到了震慑作用。(记者 董宇虹)

责任编辑: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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