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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拟规定非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发布时间:2024年04月19日 10:20:00  来源: 昆明日报

原标题:昆明拟规定非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4月16日,昆明市农业农村局发布公告,拟于2024年5月17日(星期五)14:00举行《昆明市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条例》)听证会。《管理条例》由7章44条组成,其中明确,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但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设立定点屠宰厂应具备8项条件

《管理条例》明确,昆明市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但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鼓励用于个人自食的生猪在定点屠宰厂(场)进行屠宰。同时,经评估,通过配送保障肉品供应相对较困难的边远地区乡镇,可以设立仅限于向当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厂(点)。

在职能职责上,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生猪屠宰行业的发展规划、指导、协调、监督等工作;县(市)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生猪屠宰行业的管理工作。实行以量化分级、风险评估、动态管理为主要内容的生猪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制度。

昆明鼓励生猪养殖、屠宰、加工、配送、销售一体化发展,支持建设冷链流通和配送体系。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生猪屠宰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屠宰厂(点)的设立,应当符合云南省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和昆明市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

《管理条例》明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检验室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等8项条件。设立生猪小型定点屠宰点应当具备有待宰间、屠宰间以及屠宰工具;有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等6项条件。

申请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对未经批准建设的屠宰厂(场)一律不予发证。

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实行年审制

《管理条例》明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将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悬挂于厂(场)区的显著位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借、转让、冒用、涂改、伪造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标志牌。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实行年审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于每年3月份前向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上年度生猪屠宰经营情况。

在屠宰和检疫检验管理方面,《管理条例》明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进行违禁药物和非法添加物以及农业农村部指定的动物疫病检测,并做好记录。检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未经检疫或者经检疫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不得出厂(场)。猪肉品质检验包括8项内容。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应当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

需要注意的是,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得对种猪和晚阉猪做剥皮、分割、调色、调味处理。淘汰种猪和晚阉猪肉应当在胴体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上标明相关信息,且不得上市鲜销。经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应当在驻场官方兽医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处理情况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此外,生猪定点屠宰厂(点)以及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禁止为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屠宰场所、产品储存设施;禁止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

在流通管理方面,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其生产的生猪产品质量安全负责,发现其生产的生猪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停止屠宰,报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通知销售者或者委托人,召回已经销售的生猪产品,并记录通知和召回情况。

商场、超市、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健全有关生猪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食品安全员,履行好场内检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投诉举报处置等管理义务。

在监督管理方面,《管理条例》明确,小型生猪屠宰场(点)超出限定区域销售生猪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未按规定销售种猪、晚阉猪肉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廖兴阳)

责任编辑:邓蕊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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