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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非税收入收缴如何管理?云南出台办法
发布时间:2025年11月26日 17:21:20  来源: 云南省人民政府

  原标题:政府非税收入收缴如何管理?云南出台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政府非税收入收缴制度

规范全省政府非税收入收缴行为

云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制定

《云南省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

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云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云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非税收入征收职责明确为税务部门的相关文件(以下简称税务征收文件)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行使国家权力,利用政府信誉、国有资源(资产)所有者权益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取得的各项收入。不包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指计入缴存人个人账户部分)。

 

第三条 非税收入收缴实行电子化管理,各级财政部门、人民银行、执收单位、经收金融机构应通过云南省非税收入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办理非税收入收缴业务。管理平台是办理全省各级非税收入(除税务部门征收的非税收入)征收、开票、对账、入库、退库(付)等业务的信息化平台,由云南省财政厅统一建设,各州(市)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开展属地日常运行维护。税务部门征收的非税收入,通过税务部门核心征管系统和电子税务局进行收缴。海关征收的非税收入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专户特指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财政部门是非税收入的主管部门,依法履行非税收入收缴的管理职责。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制定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

 

(二)负责对执收单位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三)负责对本级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进行管理;

 

(四)负责非税收入票据的监(印)制、发放和监督、管理;

 

(五)按规定审批非税收入退库(付);

 

(六)根据职能职责,向人民银行发起调库申请;

 

(七)会同人民银行对经收金融机构非税收入经收业务进行管理;

 

(八)协同各级人民银行开展对账,核对账目并于收到对账报文后3个工作日内向各级人民银行反馈对账结果;

 

(九)维护保障管理平台正常运转,负责做好与人民银行、执收单位、税务部门、经收金融机构业务系统的对接,确保数据传输安全、及时、准确。

 

第六条 人民银行主要职责:

 

(一)负责办理缴入国家金库非税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

 

(二)负责对经收金融机构经收非税收入业务进行监督、管理、检查和指导;

 

(三)负责对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等事宜进行审核和备案;

 

(四)按规定办理非税收入退库、更正、调库业务;

 

(五)负责开展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

 

(六)按规定及时向相关财政部门发起对账;

 

(七)维护保障人民银行相关业务系统正常运转,负责做好相关业务系统与管理平台的对接,确保数据传输安全、及时、准确;

 

(八)配合财政部门制定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

 

第七条 执收单位是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征收非税收入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主要职责:

 

(一)公示非税收入征收依据和具体征收事项;

 

(二)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非税收入项目、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进行征收,及时足额上缴非税收入,并对欠缴、少缴非税收入实施催缴;

 

(三)负责审核申请人提交的非税收入退库(付)申请材料,向财政部门申请办理退库(付);

 

(四)维护保障本单位业务系统正常运转,负责做好本单位业务系统与管理平台对接,确保数据传输安全、及时、准确;

 

(五)有汇缴项目的执收单位,根据需求自行拓展征收渠道;

 

(六)负责记录、汇总、核对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非税收入征缴情况;

 

(七)按照规定编制、报送非税收入年度预算。

 

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非税收入项目,其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分成、减免、管理等按现行政策执行,有关业务部门要按照职能职责做好相应工作,对少缴、欠缴非税收入的情况进行后续处理。

 

第八条 税务部门主要职责:

 

(一)按规定的非税收入项目、征收范围、标准或业务部门确定、传递的费源信息征收非税收入;

 

(二)按税务征收文件规定办理非税收入退库;

 

(三)对涉及合同、协议、批复及相关费源信息中缴款人、应缴金额、缴款期限等异常的,及时以书面形式反馈有关业务部门,业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答复;

 

(四)负责对少缴、欠缴非税收入的缴款人,实施催报催缴、督促提醒,经催报催缴、督促提醒仍不缴纳的,将有关情况及时反馈有关业务部门,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按照财税部门系统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有关要求,开展非税收入收缴数据共享工作,做好税务征收系统与管理平台对接,确保数据传输安全、及时、准确。

 

第九条 经收金融机构是指接入管理平台经收非税收入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地方性商业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参与提供非税收入经收支付服务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具备合法清算业务资质的清算机构。主要职责:

 

(一)按照财政部门、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具体办理非税收入经收和资金汇划等业务;

 

(二)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人民银行提供非税收入经收信息;

 

(三)维护保障本单位相关业务系统正常运转,做好相关业务系统与管理平台对接,确保数据传输安全、及时、准确;

 

(四)指导辖区内各分支机构办理非税收入收缴业务。

 

第十条 财政专户开户银行主要职责:

 

(一)按照财政部门、人民银行相关规定,负责财政专户非税收入资金的归集、清算、缴库、退付和信息不完整款项退回等业务;

 

(二)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反馈资金到账和信息不完整款项信息;

 

(三)办理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等事宜时,应在收到相关材料3个工作日内报当地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备案。

 

第三章 收缴管理

 

第十一条 非税收入收缴币种为人民币。以金银、外币等缴款,应当兑换为人民币后缴纳。

 

第十二条 执收单位收缴非税收入应严格按照财政票据管理规定规范使用非税收入类票据。税务部门征收非税收入使用票据按税务征收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非税收入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文件规定的收入归属和缴库要求,足额缴入相应级次国家金库或财政专户,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占用、挪用、坐支或拖欠。

 

第十四条 非税收入收缴方式分为直缴、汇缴。财政部门根据政策文件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按照方便缴款、运行高效、监督有力的原则分项目确定收缴方式。

 

直缴是指执收单位征收非税收入时,通过管理平台向缴款人开具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以下简称电子缴款书,此时仅有缴款通知功能,初始默认有效期15日),缴款人凭电子缴款书上记载的缴款码、二维码或执收单位业务系统缴费界面自行选择财政部门提供的缴款渠道将资金直接缴入国家金库或财政专户。完成缴款后,管理平台验证电子票号唯一性、执收单位签名有效性,追加财政监制电子签名生成完整的电子缴款书。

 

汇缴是指执收单位向缴款人征收非税收入并通过管理平台向缴款人开具电子非税收入统一票据。执收单位定期汇总开具电子缴款书将征收的资金上缴国家金库或财政专户。除有政策文件规定外,执收单位应对征收的非税收入及时进行核实、清算后5个工作日内汇总上缴。

 

第十五条 各非税收入项目收缴方式实行清单化动态管理,由云南省财政厅依照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

 

第十六条 完整的电子缴款书与纸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作为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管理通用凭证,具有缴款凭证、收款收据和付款凭证功能。

 

第十七条 由税务部门征收的非税收入,有关业务部门应当按照税务征收文件规定,将缴款人、应缴金额、缴款期限等费源信息及相关材料传递给税务部门,并对相关数据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缴款人通过税务征收渠道将资金缴入国家金库。

 

第四章 退库(付)管理

 

第十八条 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当退库(付)的,因业务错办、业务变更、业务退办等其他原因导致错缴、多缴、重复缴款需要退库(付)的,经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退库(付)款项,可以申请办理非税收入退库(付)。

 

非税收入退库(付)应由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记载的缴款人提供申请材料发起申请,并对材料真实性负责。

 

第十九条 各执收单位(业务部门)、财政部门、税务部门、人民银行应当严格审核、复核退库(付)申请材料,按规定办理非税收入退库(付)。

 

第二十条 退库(付)资金划款后被收款银行退回的,人民银行或财政专户开户银行应及时反馈财政部门。

 

第五章 经收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经收金融机构办理非税收入经收业务应通过电子缴款书记载的缴款码或二维码查询应缴金额足额经收非税收入。

 

第二十二条 银行业经收金融机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使用会计科目规范进行会计核算。清算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办理非税收入经收业务,应依法依规使用相关账户,不得转入其他账户。

 

第二十三条 各经收金融机构办理非税收入经收业务,应于次日0时至10时期间与管理平台完成交易对账,并在账实相符后按交易流水对账报文所列金额,于11时前将资金划缴至国家金库或财政专户。

 

发生交易对账异常时,各经收金融机构应及时将异常情况报送云南省财政厅,并按收到的业务指令进行后续业务处理,不得擅自将已缴款确认的资金退回缴款人。未完成交易对账或对账结果异常的,不得向国家金库汇划资金。

 

第二十四条 各经收金融机构不得以普通转账、汇款方式办理非税收入经收业务。国家金库或财政专户开户银行收到普通转账、汇款等未按照电子化管理方式缴纳的非税收入资金,原则上做原渠道退回处理。

 

第六章 数据安全和应急管理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税务部门、人民银行、执收单位、经收金融机构应根据自身职责做好本单位业务系统安全防护、数据备份、运行维护和运行监控等,确保非税收入收缴业务有序开展及相关数据安全。

 

第二十六条 依法依规取得非税收入收缴数据的单位和个人,对取得数据的安全负责。

 

第二十七条 管理平台应每日进行增量备份,每月进行基础业务数据备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业务数据备份恢复应急演练,备份数据保存期不低于5年。管理平台每次升级或补丁前、后应分别进行备份保存。

 

第二十八条 发生影响非税收入收缴业务情况的,各参与方应及时分析、排查故障产生原因,研判恢复时间,按管理权限进行分类处置。

 

(一)因管理平台或非税收入缴款渠道故障导致无法进行非税收入缴款且12小时内无法恢复的,由云南省财政厅发布公告,并载明预计恢复时间;

 

(二)因税务业务系统或征收渠道故障导致无法进行非税收入缴款且12小时内无法恢复的,由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发布公告,并载明预计恢复时间;

 

(三)因执收单位业务系统或执收单位征收渠道故障导致无法进行非税收入缴款且12小时内无法恢复的,由执收单位发布公告,并载明预计恢复时间;

 

(四)因经收金融机构业务系统故障导致无法通过本机构缴纳非税收入的,由相关金融机构发布公告,并载明预计恢复时间;

 

(五)因管理平台、人民银行业务系统、经收金融机构业务系统故障导致非税收入无法缴库的,由问题产生部门牵头商相关部门在1个工作日内恢复;超过1个工作日仍无法恢复的,应尽快研究解决方案,经云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同意后执行。

 

第七章 缴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九条 缴款人是指依法应当缴纳非税收入款项的单位或者个人。缴款人应及时、足额缴纳非税收入,履行缴纳义务,并享有以下权利:

 

(一)向执收单位了解所缴非税收入有关政策规定;

 

(二)有权要求执收单位开具非税收入票据;

 

(三)对符合退库(付)条件的,提出退库(付)申请;

 

(四)对违规设立非税收入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的,有权拒绝缴纳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执收单位(业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办理业务,并对相关业务合法合规性、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一条 缴款人缴纳非税收入的资金应当合法合规取得。违法违规取得资金的,由缴款人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税务部门、人民银行、执收单位(业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 经收金融机构、财政专户开户银行存在不按规定设置会计科目核算其经收非税收入,违规将经收非税收入转入规定以外科目或账户,违规占压非税收入资金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各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在本办法施行后及时商云南省财政厅制定规程,细化全省本行业涉及的非税收入(除税务部门征收的非税收入外)收缴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 教育收费收缴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收入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第三十六条 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工作接受纪检监察、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和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按职责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云南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关于〈云南省非税收入电子化收缴业务处理办法〉等两个文件的通知》(云财非税〔2016〕41号)、《云南省非税收入缴库管理规定》(云财非税〔2016〕91号)、《云南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关于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有关事项的通知》(云财非税〔2018〕39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后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执行本办法规定。

责任编辑:郭小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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