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豫政问答丨关于普惠托育收费,你想知道的都在这儿
近日,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健康委、省教育厅发布《关于完善普惠托育服务收费管理政策的通知》,为我省普惠托育服务发展提供了详细指引。什么是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有哪些收费项目?如何实施收费管理?针对这些大家关心的问题,记者联系了省发展改革委相关负责人了解详细情况。
省发展改革委相关负责人介绍,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是指接受政府支持、面向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照护服务的托育服务机构,具体包括各类公办托育服务机构,接受场地费用减免、建设运营补贴等政府支持的各类社会力量举办的普惠托育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社会办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设的托班。公办、社会办普惠托育服务机构由县级及以上卫生健康部门认定发布并定期更新。鼓励有条件的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托班按规定招收2~3岁幼儿提供普惠托育服务。
据了解,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收费包括基本服务费和其他服务费。其中,基本服务费包括保育费、住宿费(仅限寄宿制);其他服务费指在基本服务费外,服务机构收取或代收的伙食费、材料费等其他费用。
如何实施收费管理?省发展改革委相关负责人介绍,针对不同类型的普惠托育机构实行差异化的收费管理政策。
公办托育服务机构坚持非营利性原则,基本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授权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航空港区管委会制定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
社会办普惠托育服务机构的基本服务费同样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但其他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既保障了普惠性,又给予适当灵活性。
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设的托班基本服务费参照当地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方式进行管理,收费标准可参考幼儿园收费标准、根据成本差异等情况合理确定。
其他类型托育服务机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托育服务机构自主决定。
此外,托育基本服务费由托育服务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按月收取,也可按照自愿原则由婴幼儿家长(监护人)按季度缴纳,预收费用周期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当月婴幼儿在托时间为0天的不得收费,实际在托时间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一半(含)的按月收费标准的50%收取;实际在托时间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一半的按整月收取。因托育服务机构原因导致婴幼儿实际在托天数不足1个月的,按实际在托天数收取。伙食费按日计算,按日或按月收取。其他服务费根据服务对象实际消费情况,按照非营利性原则由经营者据实收取。婴幼儿入托后因故退托的,基本服务费以实际在托时间按上述规定扣除应缴费用后退费,伙食费按剩余时间退费。(王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