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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家门口的诊所更靠谱!河南公开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2025年12月24日 19:53:57  来源: 大河网

原标题:让家门口的诊所更靠谱!河南公开征求意见

诊所的墙上需要挂什么?哪些信息必须向患者公示?近日,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关于进一步规范诊所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诊所备案有章可循,命名、面积、人员均有明确要求

诊所想获得合规经营的“户口”,现在有了清晰的路径。

《通知》明确了“谁来管”和“谁备案”的问题。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普通诊所、口腔诊所及医疗美容诊所的备案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营利性诊所需持营业执照备案,非营利性诊所则需相应法人证书。

在硬件条件方面,《通知》要求房屋面积和场所布局必须符合国家《诊所基本标准》,充分满足诊疗科目医疗需求。诊所的名字需严格遵守国家和河南省关于医疗机构命名的各项规定。一旦备案信息中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诊疗科目、服务方式等发生变动,必须及时向原机关办理变更。

执业活动划出“红线”,信息公示、医疗文书成监管重点

备案完成只是开始,《通知》为诊所的日常执业行为划定了清晰的规范与“红线”。

在诊所的显著位置,未来患者将能看到更全面的公示信息,法人证书、诊所备案凭证、卫生技术人员的执业注册信息、收费项目及价格、监督电话等都必须一目了然。常用工作制度及诊所人员岗位职责应悬挂在诊所显著位置。门诊病历、处方、治疗单、报告单等医疗文书应符合国家及我省有关要求。

《通知》为诊所经营设置了明确的禁区,包括: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诊所备案凭证;不得在备案场所以外的其它地方执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形除外;不得使用未在本诊所注册或备案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不得开展备案诊疗科目之外的诊疗业务;不得开展未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的限制类技术。

备案不等于放任,强化监管与培训促进行业良性发展

为防止“一备了之”“备而不管”,《通知》着重强化了日常监管。

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对新设置的诊所,自发放诊所备案凭证之日起45日内进行现场核查。如发现不符合备案条件,将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或整改后仍不达标的,撤销其备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监管部门每年对辖区内诊所至少开展一次现场监督检查,并利用信息化平台进行日常监管和月度分析,每半年形成一份执业活动监管分析报告。诊所必须与当地信息化监管平台对接,及时上传执业信息,“透明化”接受监督。

同时,《通知》要求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定期组织诊所医务人员参加依法执业、感染防控等培训,促进其专业水平的提升。

目前,该《通知》正处于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阶段,公众可于2025年12月30日前通过指定邮箱或电话反馈意见。(杨露露)

责任编辑: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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