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洪涝灾害成功避险避灾如何奖励?云南出台规定
为加强全省洪涝灾害防范应对工作,调动和发挥广大基层党员干部群众参与洪涝灾害防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激励在洪涝灾害成功避险避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单位,云南省应急管理厅近日印发《云南省洪涝灾害成功避险避灾奖励暂行规定》,明确奖励对象、奖励方式和金额、奖励流程等内容。
云南省洪涝灾害成功避险避灾奖励
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洪涝灾害防范应对工作,激励在洪涝灾害成功避险避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单位,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基层党员干部群众参与洪涝灾害防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最大限度减少因灾人员伤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云南省防洪条例》《云南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奖励工作由云南省应急管理厅组织实施。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牵头负责对在洪涝灾害成功避险避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单位开展奖励工作。
第三条 奖励方式分为救灾资金补助奖励和奖金奖励。
救灾资金补助奖励对象为对洪涝灾害避险避灾作出重要贡献,在全国、全省范围内有广泛良好社会影响,得到国家防总、应急管理部或省委、省政府、省防汛抗旱指挥部通报表扬的县(市、区)。
奖金奖励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现并报告洪涝灾害风险隐患且成功避险避灾的个人或单位。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根据洪涝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组织的转移避险及专门执行洪涝灾害防治公务的行为均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对于得到通报表扬的县(市、区),在中央和省级防汛应急救灾资金安排时视情况给予倾斜补助支持。当年多次得到通报表扬的县(市、区),原则上奖励次数上限为一次。
第五条 奖金奖励对象为首先发现可能带来人员伤亡的洪涝灾害风险隐患,主动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或报告当地政府相关部门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对成功避险避灾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村(居)民委员会、村小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
第六条 奖金奖励认定的成功避险避灾情形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洪涝灾害风险隐患事实;
(二)洪涝灾害风险隐患具有即时危险性;
(三)可能造成人员伤亡;
(四)未向省级及以下其他部门申报或将要申报避险奖励,且无重复申报记录。
第七条 奖金奖励发放的方式,按照每次成功避免的可能因灾导致伤亡人数确定,设4个奖励等次:
(一)避免因一次洪涝灾害造成人员伤亡50人以上的事件,奖金额度为个人奖励3万元、单位奖励5万元;
(二)避免因一次洪涝灾害造成人员伤亡30人以上50人(含)以下的事件,奖金额度为个人奖励2万元、单位奖励3万元;
(三)避免因一次洪涝灾害造成人员伤亡10人以上30人(含)以下的事件,奖金额度为个人奖励1万元、单位奖励2万元;
(四)避免因一次洪涝灾害造成人员伤亡10人(含)以下的事件,奖金额度为个人奖励0.5万元、单位奖励1万元。
其中,避免因一次洪涝灾害造成伤亡人数是指洪涝灾害发生后,因组织转移及时避免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
第八条 符合洪涝灾害成功避险避灾奖金奖励标准的,主要奖励程序为:
(一)申报。各州(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同级水利(水务)局或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需在辖区内发生洪涝灾害成功避险避灾事件后2个月内填报个人或单位申报名单,共同组织核实成功避险事件的真实性,填写《云南省洪涝灾害成功避险避灾奖励申报表》,并向省应急管理厅报送核查报告。
(二)审查。按照“随时受理,集中审查”形式,省应急管理厅于每年11月根据各州(市)的申报情况,适时组织相关专家集中审查申报材料,并拟定奖励等级。必要时,省应急管理厅可派专家前往现场实地核查。
(三)公示。省应急管理厅在其官方网站或有关新闻媒体上按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洪涝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受灾情况,成功预警洪涝灾害的个人和单位基本信息及其对成功避险避灾的主要贡献,避免人员伤亡情况,拟定奖励等级、奖金额度信息等。
(四)奖励。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省应急管理厅按程序于次年发放奖励。
对洪涝灾害成功避险避灾成效特别突出,在全国、全省范围内有广泛良好社会影响的个人或单位,可对其进行即时奖励,不再申报。
第九条 洪涝灾害成功避险避灾奖励资金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第十条 获得奖励人员或单位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向所在州(市)的应急管理局提供身份证号、银行账号、开户银行、户名等有效基本信息,各州(市)应急管理局汇总后上报省应急管理厅。逾期未提供有效基本信息视为放弃领奖权利。
第十一条 多人多次发现报告同一事项的,经核查,给予最先作出有效报告的人员一次性奖励。多人联名报告同一事项的,由第一报告人或第一报告人书面委托的其他报告人领取奖金。
第十二条 在洪涝灾害成功避险避灾奖励申报、审查、公示等过程中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其评选资格;已领取奖金的,全部予以追回,相关奖励认定结果予以撤销,同时向社会公告,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参与信息核查处理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申报材料应当客观真实,并对其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
第十四条 对于同地点、同时间发生的同场次洪涝地质复合型灾害,不得同时向两个及以上部门重复申报。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云南省应急管理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