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深化打击整治盗采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三年攻坚行动,强化“行刑衔接”,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切实维护全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和安全稳定大局,服务高质量发展。省自然资源厅、省公安厅联合公布5起非法采矿典型案例。
一、玉溪华宁许某某等人非法采矿案
2024年1月,玉溪市华宁县公安局在工作中发现许某某、李某某等4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王某某、梁某某等14人在澄江市右所镇某地质公园自然生态保护区内非法开采磷矿并销售,已涉嫌犯罪,依法立案侦查。2024年8月,华宁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许某某、李某某等4人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至一年零五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罚金1.2万元至1.5万元不等;依法判处王某某、梁某某等14人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零二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罚金0.6万元至1.2万元不等。自然资源部门对参与非法采矿达不到追究刑事责任的15人依法作出罚款1万元至9万元不等的行政处罚。
二、昆明东川何某某等人非法采矿案
2024年7月,根据群众举报,昆明市东川区公安局、东川区自然资源局联合调查发现,2019年3月至2024年7月期间,何某某、王某、刘某某、邹某某、李某某等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东川区阿旺镇非法开采磷矿,已涉嫌犯罪,东川区公安局依法立案侦查。2025年12月,东川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何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万元;依法判处王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万元,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数罪并罚;依法判处刘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万元,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数罪并罚;依法判处邹某某、李某某等5人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至二年六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罚金5万元至20万元不等;依法判处杨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依法没收涉案磷矿5417.04吨,追缴违法所得共计2076万元。
三、大理鹤庆李某甲等人非法采矿案
2024年10月,根据群众举报,大理州鹤庆县公安局、鹤庆县自然资源局联合调查发现,2023年12月至2024年9月期间,李某甲、李某乙、郜某甲、郜某乙4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鹤庆县金墩乡、松桂镇等地非法开采铝土矿,已涉嫌犯罪,鹤庆县公安局依法立案侦查。2025年12月,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依法判决李某甲等4人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李某甲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依法判处李某乙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3.5万元;依法判处郜某甲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依法判处郜某乙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依法没收涉案铝土矿4555.3吨、手机4部,追缴违法所得共计50.8万元。
四、红河个旧白某某等人非法采矿案
2024年9月,根据红河州个旧市公安局依法移交线索,个旧市自然资源局调查发现,白某某等3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个旧市宝华街道某地非法开采锡矿。2025年4月,经个旧市自然资源局依法立案调查,对白某某等3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1.7万元、涉案锡矿1.89吨,并处罚款0.5万元。盗采矿洞已封堵。
五、临沧双江白某某非法采矿案
2024年9月,根据群众匿名举报,临沧市双江县自然资源局调查发现,白某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双江县沙河乡某地非法开采煤矿。经双江县自然资源局立案调查,2025年7月对白某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5.63万元、煤矿166立方米,并处罚款2.03万元,对非法开采区域复垦复绿。
云南网记者 朱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