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支持腾冲科学家论坛成果落地!云南拟出台八条措施
为扎实做好腾冲科学家论坛成果转化落地工作,云南省科学技术厅研究起草了《关于支持腾冲科学家论坛成果落地的八条措施(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相关意见建议请于2026年4月20日前反馈省科技厅。单位意见请加盖公章后反馈,并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社会公众可以通过邮件、信件等方式反馈。
联系方式:省科技厅对外合作处 0871-63138908
邮箱:kjthzyc@163.com
邮寄地址及邮编: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542号1406室,650051,来信请注明“论坛成果落地的八条措施意见”字样
关于支持腾冲科学家论坛成果落地的八条措施
(征求意见稿)
为持续办好腾冲科学家论坛,充分发挥论坛的辐射力、影响力和带动力,推动论坛前沿科技成果在云南就地转化和产业化,构建全链条服务闭环,制定以下措施。
一、支持构建精准高效的常态化对接体系
紧扣云南省“3815”战略发展目标,围绕资源经济、园区经济、口岸经济及重点产业链发展需求,建立健全常态化、动态化的市场主体技术需求与科技成果供给信息采集机制。支持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等现代信息技术,建设论坛成果转化交易服务平台,持续完善院士(专家)人才库、科技成果库、企业需求库等基础数据资源,提升成果转化的数智化服务水平。
二、推动科技机构来滇发展
充分利用论坛平台,吸引国内外知名大学、科研机构、科技型企业等来滇设立研发中心、区域总部或联合创新载体,对设立区域研发中心或区域总部的,通过“一事一议”给予支持;与省内高校院所、企业等联合共建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各类创新平台和研究机构,根据功能定位、研究领域、建设目标、发展需求等给予建设、运营和科技项目经费支持。
三、打造面向论坛的高层次人才发展通道
为论坛引进的顶尖人才建立省级院士(专家)工作站申报绿色通道,可随时申报,随时纳入项目储备库,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鼓励“腾冲青年科学家奖”获奖者入滇建立专家工作站、申报“科技副总”等。鼓励省内各类创新主体通过论坛平台引进海内外优秀人才及团队,对符合条件的,择优纳入省各类科技创新人才计划(专项)予以支持。积极利用论坛平台,邀请“银龄科技专家”“银龄工程师”等退休高级专家来滇开展技术指导、项目合作与人才培养。
四、支持重大科技攻关项目合作
优先专项支持参加论坛的人才团队与云南高校、科研院所和科技型企业合作开展关键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产业化。对论坛签约项目,纳入省级科技创新项目库进行动态管理,定期评估进展,对成长性好的项目给予后续科技计划项目支持。对经论坛平台对接成功、签订技术合同并实际落地转化产生经济效益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可按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类奖补项目给予奖励。
五、支持参加论坛的企业在滇落地
充分发挥腾冲科学家论坛等平台优势,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填补省内空白或实现首次应用的新技术、新产品、新装备等重大科技成果来滇落地转化。对通过论坛对接并决定在滇落地转化科技成果或成立新公司的企业,优先支持入驻省级以上高新区或重点产业园区,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对落地实施的重大产业化项目,可按自上而下项目组织实施。对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力、拥有颠覆性技术的科研团队创办科技型企业的,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六、推动科技金融赋能论坛成果落地
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发挥省级科技创新发展基金的作用,采取“拨投结合”模式,对具有明确市场前景的早期项目,支持其进入云南省概念验证中心与中试基地项目库。项目达到市场化里程碑后,资助可转为基金股权投资,按市场化估值跟进支持。建立重点被投企业及拟投科技项目清单,引导商业银行、创投机构开发“成果转化贷”等专项融资产品,为论坛落地企业提供长周期、低成本的债权融资支持。整合并扩大科技创新券使用范围与额度,支持企业购买论坛相关的技术成果等专业服务。
七、支持建设一批论坛成果转化园区(基地)
支持省内条件成熟的高新区、经开区及重点产业园区,聚焦特色优势领域,建设一批定位清晰、功能完备的“腾冲科学家论坛成果转化示范园区(基地)”,打造一批论坛实体化承载平台。对认定的园区(基地),在省级科技计划中安排资金支持其建设或升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基地,择优开展应用场景试点,吸引论坛发布的新技术新成果在园区(基地)“首发首试”。各州(市)、园区要为论坛成果落地转化提供必要的要素保障,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为落地的人才(团队)提供良好工作和生活条件。
八、建立论坛成果落地的专项工作机制
会同有关部门设立“论坛成果落地联席会议”,由论坛组委会办公室担任召集人,省科技厅承担办公室职责,论坛组委会成员单位作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每季度召开1次例会,确保协同工作常态化、制度化。联席会议负责审定重大项目的支持方案,并建立“问题清单”与“任务交办单”制度,对议定事项进行督办与闭环管理。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符合本措施规定的同一事项或同一项目,其奖补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享受省级其他奖励、补贴或资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