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我省将对重度残疾人加强托养照护服务
4月16日,云南省民政厅对《关于加强重度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进行政策解读。
《若干措施》明确,服务对象为具有云南省户籍、持有一级或二级残疾人证、有托养照护需求且本人及监护人有意愿、未纳入孤儿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重度残疾人。有条件的地区可逐步将服务范围扩大至三级、四级智力和精神残疾人。重点聚焦经济困难重度残疾人,以及失能半失能、无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兼顾“老年父母+残疾子女”、一户多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和独居空巢等照护能力不足的家庭。同时,明确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供给主体,涵盖专门的残疾人托养照护机构,以及符合条件的社会福利机构、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残疾人综合服务机构、社区综合服务机构等,以扩大服务供给。
按照《若干措施》要求,我省将构建居家照护、日间照料、集中托养三位一体的服务模式,区分不同年龄段重度残疾人分类施策;支持家庭履行照护责任,加强法治宣传和指导帮扶;鼓励通过市场、志愿、慈善等力量完善居家和日间照料服务,推进社区服务设施共建共享;统筹发展集中托养服务,优化机构布局,增加护理型床位供给;提供辅助性就业、辅助器具适配等多元化服务,推动科技助残场景落地;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支持企业、社会组织、慈善机构和社会工作者投身托养照护服务。
在服务补助政策方面,《若干措施》将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纳入相关补助范围,争取福彩公益金和社会力量支持;强化要素保障,将托养机构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落实供地、水电气热价格和税收优惠政策,推进无障碍设施改造;发挥长期护理保险作用,将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及托养机构纳入保障范围,推动保险与护理补贴政策衔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支持院校培养专业人才,开展技能培训和职业等级认定,提升服务专业化水平。(记者 孙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