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填表即领的高新企业补贴,中介凭什么收3.75万?法院:补贴申领系附随义务不得单独收费
东方网记者马鑫洋5月25日报道:企业花5.1万元委托中介完成高新企业资质认定,两年后拿到25万元政府补贴,中介却拿出另一份合同,要求再收3.75万元“补贴申领服务费”。资质认定与补贴申领,究竟是一项服务的两个环节,还是两项独立的服务?
近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闵行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2021年3月,某电子公司与一家中介机构签订《项目申报合作合同》,约定中介机构为其申报高新企业资质认定提供咨询与代办服务,并载明:“乙方全权负责项目申报的后续沟通工作”“合同有效期2年,到期后双方未终止,则自动延期一年……”等。后该电子公司成功取得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证书,并向中介机构支付了5.1万元服务费。
2023年4月,双方再次签订《项目申报合作合同》,合同罗列了专精特新、高新企业认定资助、高新补贴等7项服务内容,并约定按补贴款项的15%收取咨询服务费,但未明确标注本次合作的具体服务项目,合同微信备注仅标注为“某公司专精特新”。
2024年,该电子公司收到高新技术企业资助项目的政府补贴款25万元和“专精特新”资助项目的政府补贴款20万元。中介机构随即主张电子公司应支付高新补贴服务费3.75万元和专精特新服务费3万元。而电子公司坚称高新补贴申领的费用已经支付。双方各执一词,最终对簿公堂。
闵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原被告双方是否就高新企业补贴申请事宜的费用达成过合意以及被告是否应支付该笔费用。
从合同约定看,2023年合同微信备注为“某公司专精特新”,内容里虽并列载明了包括专精特新、高新企业认定、高新企业认定资助、高新补贴等在内的7项内容,但并未就具体达成合意的项目进行明显标识。
从在案证据来看,被告提交了双方关于专精特新申请的通话记录,与双方在微信中签署合同的命名一致,原告仅在被告获得补贴后,多次就该笔费用向被告主张。
从高新补贴的申领情况来看,主管部门证实,企业获得高新资质后,只要填写简单表格即可获得补贴,不需要复杂的技术性操作,而原告主张补贴金额的15%服务费,显然与工作量不符,导致权利义务失衡。
综上,法院认定,原被告2023年签订的《项目申报合作合同》是针对专精特新项目的认定与申报,并没有就高新企业补贴申请事宜达成过合意。在双方之间没有明确合意的情况下,高新补贴申请服务是前一合同的附随性义务。因此,被告只需支付关于专精特新申报事项补贴部分的费用。
宣判后,原告中介机构提出上诉,后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马鑫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