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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噪声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开征民意 在午间及夜间等特殊时段—— 毗邻住宅区域拟禁止产生娱乐噪声
发布时间:2026年06月26日 04:55:08  来源: 千龙网

原标题:《北京市噪声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开征民意 在午间及夜间等特殊时段—— 毗邻住宅区域拟禁止产生娱乐噪声

6月25日 ,《北京市噪声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北京青年报记者了解到,为下大气力解决老百姓家门口的噪声等问题,《条例(征求意见稿)》拟禁止午间、夜间在居住区以及毗邻住宅的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开展产生噪声的娱乐、健身等活动。同时,鼓励居住小区及其他公共场所通过噪声源头预防、行为管理和建立纠纷处理机制等,开展宁静小区、宁静街区、宁静公园等宁静区域建设。

细化措施划定交通噪声管护权责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本市噪声污染防治形势发生较大变化。《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实施已近二十年,在源头预防制度、细化责任主体等方面亟须进行完善以适应新的要求。按照本市立法计划,市生态环境局组织起草了《条例(征求意见稿)》。

北青报记者注意到,《条例(征求意见稿)》细化交通运输噪声防治措施,明确噪声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如“先路后房”和“先房后路”不同情况下的责任界定。经过已规划为居住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路段预留声屏障安装条件;经过已建成或未建成但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居住小区等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路段采取设置声屏障、铺设无缝轨道、安装减振装置等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影响;鼓励采用地下线、铺设降噪路面等降噪措施。建设声屏障,应当与周边城市景观相协调。

特定时段禁止产生娱乐噪声

除交通噪声这一重点治理领域外,与居民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社会生活噪声,《条例(征求意见稿)》也做出了明确规定。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可能产生社会生活噪声污染设备、设施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管理者等,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噪声排放符合噪声排放标准。

此外,在居住区内以及与居住区毗邻的区域开展商业经营活动时产生装卸噪声的,经营者应当制定装卸作业管理制度,明确作业时间、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和责任人;同时采取铺设静音垫、使用静音轮、设置隔声棚、优化装卸运输路线等有效措施,尽量避开夜间装卸,鼓励使用新能源装卸搬运设备等,防止、减轻噪声污染。

《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禁止午间、夜间在居住区以及毗邻住宅的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开展产生噪声的娱乐、健身等活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管理者应当制定并公开噪声污染防治规定,明确在上述场所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的区域、种类、时段、音量,可以采取使用定向音响、设置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设施等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

在家庭场所使用家用电器和乐器、进行娱乐和体育锻炼活动的,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避免产生噪声干扰周围居民正常生活。

细化标准解决身边噪声扰民问题

居家生活场景中的装修噪声、配套设施噪声、日常作业噪声等扰民问题,也是群众投诉的重点,本次条例针对性出台专项管控规则,细化居家及社区周边噪声治理标准。《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法定休息日、节假日、中等学校招生考试和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期间及工作日十二时至十四时、十八时至次日八时,禁止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室内装修活动。

居住小区业主管理规约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严于前款规定的限制装修时间。物业服务人应当对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在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活动时,应当张贴告示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将装修人员或施工人员联系方式提前告知可能受到噪声影响的居民,并采取关闭门窗、使用低噪声设备、协商高噪声作业时间等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

居民住宅区安装供水、排水、供热、供电、空调、电梯、通风等共用设施、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合理设置,采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的要求。已建成使用的居民住宅区的共用设施、设备,由专业运营单位负责维护管理,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等相关标准要求。此外,在居住区以及毗邻住宅的区域开展垃圾清运、城市道路清扫、绿化养护等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环境卫生作业活动,应当合理安排工作时间,按照城市管理部门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北青报记者了解到,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6年6月25日至7月24日,公众可通过发送电子邮件、寄送信件,或登录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在“政民互动”版块下的“政策性文件意见征集”专栏中提出意见。(王斌)

责任编辑: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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