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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私自录屏发布未上线画面被追责 法院:分享需有边界
发布时间:2026年07月10日 14:55:36  来源: 人民网

原标题:员工私自录屏发布未上线画面被追责 法院:分享需有边界

在社交平台上记录生活,已成为年轻人热衷的生活方式。但随意分享工作日常,可能会触碰法律红线。

【案件回顾】

张某入职微某互联网公司,从事创作美术作品工作。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商业秘密保密义务,还另签有保密协议,约定员工不得透露商业秘密信息,违约需支付违约金50万元。

入职半个月后,仍处于试用期的张某在工作会议中擅自录屏,将一段尚未对外上线的游戏画面作了模糊处理,并以《XX高糊版》为名发布在个人社交平台上,时长35秒。视频发布后,浏览量超300,被收藏15次,并有网友转发、评论。此后,张某账号长期发布各类游戏录屏。

公司发现后,立即要求张某删除视频。次日,双方签署《员工违纪面谈》,并解除劳动关系。

为应对舆情、消除不良影响,公司支出网络侵权监测维权服务费9万元、向合作方公司赔付20万元。于是,公司提起仲裁,后又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赔偿上述损失,以及保密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21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在其社交平台发布视频时应明确知晓该款游戏未正式上线,该视频所涉内容属于保密范围。其与公司工作人员的聊天记录、所签署的《员工违纪面谈》,均可证明张某明确知晓其行为是泄密行为,应对企业造成的损失进行相应赔偿。

然而,公司自身在保密制度及管理方面存在明显疏漏,未采取必要、适当的保密措施,也并未告知张某有关保密范围的具体内容以及相关的违约金额。综合公司的实际损失、张某过错程度、张某工资发放情况,法院判决张某应赔偿微某互联网公司损失1.8万元。

【以案为鉴】

本案中,公司与张某在劳动合同以及保密协议中均对商业秘密以及违反行为进行了明确约定,且所涉游戏尚未上线,故张某所涉工作内容属于商业秘密范畴,但双方就保密协议约定的违约金应认定为无效。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助理郑萌表示,一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技术培训、约定保密服务期,二是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除此之外的违约金约定均属无效,不能直接作为用人单位主张权利的依据。

但即便如此,也并不意味着劳动者泄密无需担责。郑萌解释,若劳动者的行为确实侵犯商业秘密、造成实际损失,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在单位的损失范围内进行赔偿。赔偿金额需要综合考量劳动者过错程度、劳动者工资收入水平以及因果关系的直接性。

法官提醒,企业应制定完备的保密制度,并向员工清晰地告知有关保密的机制安排、赔付标准等;劳动者应当遵守相关保密制度,厘清网络分享的红线。(高清扬、实习生 彭宇)

责任编辑: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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