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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补贴1.5万元/套!三季度云南省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补贴今起发放
发布时间:2026年07月10日 19:48:09  来源: 云南省人民政府网微信公众号

  原标题:最高补贴1.5万元/套!三季度云南省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补贴今起发放

  为进一步发挥补贴活动促进住房消费积极作用,切实减轻群众购房负担,保持惠民政策的延续性,报经云南省人民政府同意,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云南省财政厅决定以彩云住房消费券和彩云住房以旧换新叠加消费券方式开展2026年三季度云南省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补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补贴(彩云住房消费券)

  (一)活动时间

  补贴实施时间自2026年7月10日至2026年9月30日18时。本次活动先到先得,在活动过程中,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补贴额度领取完毕,相关活动即截止。

  (二)补贴对象

  对在云南省重点城市范围内购买城镇国有土地上新建商品住房的购房人给予购房补贴。购房补贴申请主体为年满18周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所购买的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首次登记备案时间和缴纳契税时间需在规定的补贴时间内。享受补贴的房屋为云南省重点城市范围内城镇国有土地上的新建商品住房。二手房、政策性住房(包括按政策规定享受契税减免的回迁安置购房)、保障性住房、公寓、商铺、车位等均不在补贴范围内。

  (三)补贴标准

  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购房人,按分档方式予以补贴,每套住房可享受1次补贴且每位购房人可享受1次补贴。申请购房补贴主体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表买受人。同一购房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予以省级补贴,与有条件城市实施的购房补贴政策不冲突,可按所在城市具体政策执行。新建商品住房套总价不足80万元(不含80万元)的,按税后5000元/套补贴;套总价在80万—160万元(不含160万元)的,按税后10000元/套补贴;套总价在160万元以上的,按税后15000元/套补贴。本次补贴为个人所得税税后补贴,资金直接发放至购房人本人银行账户。

  (四)申请方式

  1.购房人本人通过省建行微信小程序“一部手机逛商圈”线上平台,填写购房人身份信息,并上传购房人身份证正面及反面照片、《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表》、不动产销售发票或预收款不征税发票,进行彩云住房消费券申领。上传购房契税《税收完税证明》后,进行购房补贴核兑。申请时间为2026年7月10日起至2026年9月30日18时止。彩云住房消费券发放完毕或申请时间截止后,不再受理新提交的申请材料。购房补贴申领由购房人通过本人的手机省建行微信小程序“一部手机逛商圈”账号进行,不允许委托或代人申请。网签备案登记表所记载的买受人或共有人均可作为契税缴纳人。

  2.申请材料包括:

  (1)购房人身份证正面(国徽面)和身份证背面(人像面)。

  (2)购房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出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表。

  (3)购房人本人银行储蓄卡(I类账户卡),包含完整卡号的卡片图片(不支持信用卡,不支持社保卡),提供卡号前需确认卡片状态正常且未限额。

  (4)不动产销售发票或预收款不征税发票。

  (5)税务部门出具的购房契税《税收完税证明》。

  3.各州(市)和有关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省建行微信小程序“一部手机逛商圈”业务网点,提供现场和电话咨询服务。

  (五)资料校验

  1.省建行微信小程序“一部手机逛商圈”线上平台进行初审后及时将申请材料推送至各有关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审核本辖区的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需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信息反馈省建行微信小程序“一部手机逛商圈”线上平台。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复核住房交易和补贴申领等相关数据,并组织对有关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数据进行抽查,严防辖区内出现违规骗领购房补贴资金的问题。在补贴发放审核通过后次月10日前,省建行微信小程序“一部手机逛商圈”线上平台将住房交易和补贴资金申领清单汇总提交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核后在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推送至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接到补贴资金后,及时向购房人兑付购房补贴,并核销对应的彩云住房消费券。

  2.未通过审核的,注明原因后通过省建行微信小程序“一部手机逛商圈”线上平台退回,请购房人尽快按提示要求修改,以免因修改不及时造成补贴资金额度用完后无法提交修改材料或无法发放补贴的情形。

  (六)其他规定

  1.司法判决等非销售情形发生的产权转让或变更,不列入本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补贴范围内。

  2.补贴申请主体为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表载明的买受人或共有人。

  3.套总价认定。本公告所称“新建商品住房套总价”,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的成交总价为准。

  4.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购买住房的,不享受本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补贴。

  5.领取购房补贴后,若发生需要注销合同备案的情形,购房人先退回补贴款后,方可办理合同备案注销。根据司法判决应当注销网签备案合同、购房人未主动退回省级购房补贴款的,在执行司法判决后,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依法依规追缴已发放的购房补贴。

  6.购房人在成功申领彩云住房消费券后,30天内未上传税务部门出具的购房契税《税收完税证明》的,将视为放弃本次购房补贴申领,已领取的彩云住房消费券失效作废。领取的彩云住房消费券,自领取之日起计算生效起始时间。

  7.本公告中所述的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首次登记备案时间,是指同一套住房相同产权人(所有权人及共有权人)首次网签备案的时间。补贴实施前,已网签备案合同,在补贴实施期间进行注销,重新备案的不符合补贴申领条件。

  二、以旧换新试点补贴(彩云住房以旧换新叠加消费券)

  (一)活动时间

  补贴实施时间自试点县(市、区)活动开始至2026年12月10日18时止。本次活动先到先得,在活动过程中,以旧换新试点补贴额度领取完毕或彩云住房消费券发放完毕,相关活动即截止。

  (二)补贴对象和条件

  对在省级以旧换新试点县(市、区)符合条件的购房人予以以旧换新试点叠加补贴。按有关县(市、区)试点方案,自试点县(市、区)活动开始至2026年12月10日期间,购房人将其个人名下存量住房出售、完成过户并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可叠加申领以旧换新试点补贴。同时还需满足以下全部条件:

  1.补贴申领人名下用于置换的存量住房应当具有城镇国有土地上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书,可正常上市交易。

  2.存量房交易过户应当列入各有关县(市、区)试点范围,并在方案活动期限内完成。

  3.所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网签备案合同价格应当高于存量房买卖合同价格。

  4.各有关试点县(市、区)以旧换新活动方案应明确试点套数和对应补贴额度,经县(市、区)政府审定,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同意后,由各有关试点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社会公布实施。各有关试点县(市、区)以旧换新活动方案明确的申请材料应当符合本实施方案要求。

  (三)补贴标准

  按税后5000元/套补贴。每位购房人在本次补贴活动中仅可享受1次以旧换新试点补贴。同一次存量成套住房交易仅可对应1次以旧换新试点补贴申领,不得重复使用。本次补贴为个人所得税税后补贴,资金直接发放至购房人本人银行账户。

  (四)申请方式

  1.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已领取彩云住房消费券的购房人,经以旧换新试点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试点方案审核符合彩云住房以旧换新叠加消费券申领条件的,由各有关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过“一部手机逛商圈”微信小程序赋券。上传存量房所在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的以旧换新试点补贴资格证明、存量房原《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房产交易部门出具的存量房买卖合同备案表和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不动产转移登记受理和办结确认信息表后,进行补贴核兑。申请时间为试点县(市、区)活动开始起至2026年12月10日18时止。彩云住房以旧换新叠加消费券或彩云住房消费券发放完毕或申请时间截止后,不再受理新提交的申请。本次补贴申领通过“一部手机逛商圈”微信小程序线上平台办理,不允许委托他人代为申请。

  2.申请材料包括:

  (1)存量房所在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出具的以旧换新试点补贴资格证明。

  (2)存量房原《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

  (3)房产交易部门出具的存量房买卖合同备案表。

  (4)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不动产转移登记受理和办结确认信息表。

  (五)资料校验

  1.省建行微信小程序“一部手机逛商圈”线上平台进行初审后及时将申请材料推送至各有关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审核本辖区的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需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信息反馈省建行微信小程序“一部手机逛商圈”线上平台。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复核住房交易和补贴申领等相关数据,并组织对有关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数据进行抽查,严防辖区内出现违规骗领补贴资金的问题。在补贴发放审核通过后次月10日前,省建行微信小程序“一部手机逛商圈”线上平台将补贴资金申领清单汇总提交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核后在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推送至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接到补贴资金后,及时向购房人兑付补贴,并核销对应的彩云住房以旧换新叠加消费券。

  2.未通过审核的,注明原因后通过微信小程序“一部手机逛商圈”线上平台退回,请购房人尽快按提示要求修改,以免因修改不及时造成补贴资金额度用完后无法提交修改材料或无法发放补贴的情形。

  (六)其他规定

  1.“以旧换新”的存量房屋需在省级“以旧换新”试点县(市、区)范围内,且取得有关县(市、区)出具的《以旧换新试点补贴资格证明》。用于置换的旧房须为云南省内城镇国有土地上的存量成套住房。农村自建房、集体土地住房、违规改建房屋、公寓、商铺等非住宅类房源,不得作为置换房源申领本次补贴。

  2.司法判决、继承、赠与等非市场化交易方式取得的住房,不纳入本次补贴的适用范围。

  3.部分产权转让的存量房不在补贴范围内。

  4.单纯出售个人名下存量成套住房,未同时购买本公告第一条规定范围内新建商品住房的,不享受本次以旧换新试点补贴。

  5.以旧换新试点补贴的申请人须为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表载明的买受人或共有人,且应当同时是存量住房不动产权登记权利人或房屋所有权人、房屋所有权共有人。

  6.存量房买卖合同价格以存量房网签备案表的成交价款为准。

  7.领取购房补贴后,若发生需要注销存量房合同备案的情形,购房人先退回补贴款后,方可办理存量房合同备案注销。根据司法判决应当注销存量房网签备案合同、购房人未主动退回补贴款的,在执行司法判决后,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依法依规追缴已发放的补贴。

  8.符合条件的购房人在成功申领彩云住房以旧换新叠加消费券后,7天内未上传相关资料的,将视为放弃本次补贴申领,已领取的彩云住房以旧换新叠加消费券失效作废。领取的彩云住房以旧换新叠加消费券,自领取之日起计算生效起始时间。

  9.对通过伪造旧房交易材料、虚构置换交易、隐匿存量房交易和不动产登记被撤销情形、重复申领补贴等方式违规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一经核查属实,立即取消补贴资格,追回已发放补贴资金,将相关责任人纳入失信名单。情节严重、涉嫌违法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其他事项

  (一)为符合财政资金审计等法定要求,主办方和申请平台需要在必要的范围内收集申请补贴人个人信息详情(包括但不限于:个人身份证、手机号、交易时间、交易金额、购房商家等信息),以便进行查验与核实。

  (二)符合条件的购房人应确认填报的银行卡户名、账号正确,状态正常,银行卡户名需与补贴申领人姓名一致。因购房人个人原因或提供的银行卡原因导致补贴资金入账失败,责任由购房人负责,并视为放弃申请补贴。

  (三)补贴发放工作开展过程中如发生不可抗力等有关情况,主办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对补贴规则进行变更或调整,相关变更或调整将以合适的方式及时通知。

  (四)补贴申领人应自愿承诺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愿参与购房补贴活动。

  (六)申请本次补贴无需缴纳任何费用。对发现不符合条件、故意套取、骗取补贴资金的,将收回补贴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本次补贴主办方为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云南省财政厅,补贴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主办方。

责任编辑:张潇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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