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意定监护谁能办?找谁办?怎么办?详细攻略来了
近日,上海市民政局发布了《上海市老年人意定监护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工作指引》),旨在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实施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若干意见(试行)》,为有意愿的老年人及其家庭提供清晰、可操作的具体流程指引,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什么是老年人意定监护?怎么办理?具体流程怎么走?市民政局发布了最新问答。
这次公布《工作指引》,这和之前发布的《若干意见》有什么区别?
答:简单说,《若干意见》是“顶层设计”,明确了政策的方向和政策的框架;而《工作指引》是“操作手册”,告诉我们怎么一步一步落地办理与执行。
《工作指引》把谁能办、找谁办、怎么办理、每一步做什么,都说得很清楚,是实实在在给老年人和家属用的实用操作指南。
哪些老人可以办意定监护?办下来会牵涉到哪几方?
答:《工作指引》明确了办理意定监护涉及四类主体。
1.被监护人——也就是申请设立意定监护的老年人。要求年满60周岁,在签订协议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清晰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
2.意定监护人——可以是近亲属,也可以是其他信得过的个人,还可以是依法登记的专业组织。若是个人,需要有照护意愿和履职能力;若是组织,则需要有规范的治理结构和专业团队。民政部门特别鼓励专业从事社会监护服务的社会组织来担任意定监护人。
3.监护监督人——民政部门鼓励老年人在选择意定监护人的同时,再设立“监护监督人”这个角色。监护监督人,可以请其他近亲属、信得过的个人或组织来担任,由他们来负责监督监护人是不是尽心履职,必要时还可以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或举报违法行为。相当于多了一双“监督的眼睛”,给相关老人更多一份权益保障。
4.财产管理人——我们同样鼓励老年人根据需要设立。可以请监护人、监督人以外的第三方,比如信托机构、公证机构来担任,专门负责财产管理。这么做的好处是实现了“人身监护”和“财产管理”两条线分开,相互制约,更安全可靠。
能否举例说明?
答:张阿姨今年65岁,身体还硬朗,但她想提前做个安排。她找了社区里一家专业的社会监护组织做她的意定监护人,将来万一她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就由这家组织帮她打理日常生活,包括看病、签字等。同时,张阿姨请自己的侄子担任监护监督人,定期了解情况。另外,她把房产和存款交给一家公证处做财产管理人,专门负责账目管理。
这样,管人的、管钱的、监督的,三方各司其职、相互制衡,张阿姨的权益就有了多重保障。您看,这样说明是不是就清楚多了?
老年人办理意定监护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答:核心条件是老年人作为被监护人,在签订意定监护协议的时候,必须年满60周岁,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清楚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
一旦老年人已经出现认知障碍,无法清晰表达意愿,那就没办法再办理意定监护了。所以如果有需要,一定要趁早。
具体要怎么办理呢?流程是什么样的?
答:办理流程主要分两步走:
1.第一步,签订书面协议。老年人和选定的监护人通过事先协商,签订书面的意定监护协议。民政部门已经制定并公布了协议的示范文本,建议大家优先使用,这样签下的协议条款更规范、更全面,不容易有遗漏。
2.第二步,办理公证或邀请见证。民政部门倡导优先选择办理意定监护协议公证,公证机构会对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把关,这样协议的法律效力才更有保障。如果不想去公证,也可以邀请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老年人组织、养老服务机构等第三方来现场见证协议签订的全过程,证明协议签订行为的真实存在。
协议签了之后,什么时候才算正式生效、可以启动监护?
答:意定监护协议的正式启动,有一个明确的法律前提——必须经过人民法院宣告,认定当事的老年人已经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协议虽然签了,但只要老人还没被认定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关系就没有正式“激活”。如果老人出现了认知衰退,相关个人、组织依法向司法鉴定机构提出申请,由法院认定。一旦法院认定结果下来,监护关系就正式启动,监护人就必须开始全面履行监护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里所说的可以依法向司法鉴定机构提出鉴定申请的“相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协议签了、监护还没启动这段时间,如果老人身体不好需要帮忙,能找未来的监护人代办事情吗?
答:可以,《工作指引》对此有明确规定。协议签订后、监护关系正式启动前,如果老年人因为身体或认知衰退,自己处理事情有困难,可以在协议中约定,委托未来的监护人提供委托代理服务,具体委托哪些事项,可以在协议中明确。
如果遇到突发紧急状况,需要临时生活照料或紧急医疗急救,协议约定的监护人也可以提供临时照料服务。当然,这些权利和义务都必须在协议里写清楚,双方签订协议时心里都有数。
对于选择“意定监护”的老年人而言,他们的财产怎么有效地安全管理?这方面有没有什么好的建议?
答:《工作指引》倡导一个很重要的原则,就是人身监护与财产管理相分离。什么意思呢?就是建议老年人另外请一个专门的人,即“财产管理人”来管钱,这个角色不要和监护人相重叠。
具体做法是,可以选择除了监护人之外的第三方,比如信托机构、公证机构,来做专门的财产管理人。“意定监护”的协议签订之后,可以先制定一份本人的财产清册,把现金、房产、证券等一一列清楚。监护关系启动后,由监护人定期更新账目并通报给财产监督人。这样一来,管生活的不碰钱,管钱的不插手生活安排,相互监督,老人的权益将能得到更好保障。
专业的社会监护组织能发挥什么作用?上海有这样的组织吗?
答:民政部门正在大力培育专业的社会监护服务组织,这类组织可以依法担任意定监护人,也可以担任监护监督人,发挥专业力量。
上海在这方面走在全国前列。2020年成立的尽善社会监护服务中心就是全国第一家专业监护组织,这几年积累了不少宝贵经验。目前普陀、松江、浦东、徐汇等区正在着手培育成立区级专业性社会组织,其他区也在陆续推动此项工作。市、区民政部门还会建立专业性社会组织信息库,定期向社会公布,方便老年人查找和选择。同时,民政部门也会加强对这些组织的培育和监管,确保服务质量。
如果发现监护人不依法履职,甚至侵犯老年人权益,该怎么办?
答:这是监护制度中的一个重要风险,《工作指引》对此有明确规定:
首先,监护监督人、其他利害关系人或相关组织,一旦发现监护人有不当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和制止。如果情节严重,比如涉及暴力、虐待、遗弃或其他违法行为,必须立即向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反映。
其次,对于符合法定撤销监护人资格情形的,比如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拒不履行监护职责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等,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请求撤销其监护人资格,以维护法律正义。
意定监护关系在什么情况下会终止?终止后怎么处理?
答:主要终止情形有以下几种:
1.被监护人恢复了民事行为能力
2.被监护人不幸去世
3.监护人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去世
4.监护人被依法撤销了监护资格
5.协议到期或者双方协商解除
监护关系终止后,监护人应当在监督人的监督之下,进行事务移交和财产清算,确保交接清楚、账目明白,老年人的权益不受影响。
民政部门制定的《意定监护协议示范文本》有什么作用?使用时需要注意什么?
答:示范文本好比是一份“标准模板”,把意定监护中涉及的各项关键内容——人身照管、医疗决策、财产管理、殡葬安排等重大事项——都系统梳理出来,能切实有效地帮助老年人提前规划晚年生活,实现自己意愿的延续和权益的自主保障。
使用示范文本时,必须注意几点:
1.按需选择:建议根据实际情况逐项选择条款内容,不是所有条款都必须照搬,适合自己的才是最好的。
2.咨询专业人士:在订立协议之前,最好咨询律师或其他法律专业人士,充分了解协议的法律效果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确保协议内容合法有效、符合自身意愿。
3.建议办理公证:为保障各方权益,强烈建议就协议办理公证。公证不仅能够对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把关,还能增强协议的公信力和证明力。(新民晚报 李一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