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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定监护协议有了示范文本,上海完善相关配套政策
发布时间:2026年07月10日 20:51:41  来源: 上观新闻

原标题:意定监护协议有了示范文本,上海完善相关配套政策

意定监护,是指成年人在自己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之时,以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为自己确定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的监护人的一种制度。在最近一段时间备受社会关注,尤其是老年人群体。

今天,市民政局公布了《上海市老年人意定监护工作指引(试行)》(附老年人意定监护协议示范文本)和《关于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老年人组织、养老服务机构等参与见证老年人〈意定监护协议〉签订过程操作指引(试行)》。

《工作指引》围绕老年人意定监护的设立、启动、终止及服务支持等关键环节,作出了系统性的规范指引。而示范文本的出现,将有助于让老人更便捷地完成意定监护的相关流程,准确表达自身意愿,避免遗漏要点的情况出现。

为各方提供操作规范

上海是全国最早进入人口老龄化且老龄化程度最深的超大城市。2025年12月,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实施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若干意见(试行)》,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发布的两个配套文件,旨在进一步细化制度落地流程,为老年人、基层组织及社会各方提供清晰、可操作的行为规范。

首先,是明确相关主体及其职责。《工作指引》系统梳理了意定监护涉及的四类主体:被监护人(60周岁及以上、签订协议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意定监护人(近亲属、其他个人或依法登记的组织)、监护监督人(负责监督监护人履职)以及财产管理人。特别值得关注的是,指引鼓励在民政部门登记的从事社会监护服务的专业性社会组织担任监护人,同时也鼓励老年人设立监护监督人,填补了以往监督缺位的空白。

其次,是规范设立流程与启动条件。指引明确,老年人在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以书面意定监护协议形式确定意定监护人,倡导使用民政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意定监护关系以老年人被人民法院宣告认定为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为启动条件。

第三,是明确启动前的代理与临时照料服务。指引充分考虑了老年人从签约到监护正式启动之间的过渡期需求,明确协议签订后、监护关系启动前,被监护人因身体或认知衰退无法处理相关事务时,可由协议约定的监护人提供委托代理服务;如遇突发紧急状况,也可提供临时照料和医疗急救服务。

第四,是倡导人身监护与财产管理相分离。指引倡导老年人选择除监护人之外的第三方(如信托机构、公证机构)担任财产管理人。目前,上海已在全国率先探索“意定监护+信托”模式,实现“监护人管人、信托管钱”的职能分工。这一机制从制度上有效避免了传统模式中“人钱不分”导致的权益侵害风险。

第五,是构建服务支持体系。指引要求市、区民政部门依托区域养老服务中心、社区综合为老服务中心、家门口养老服务站及民政服务站等设施,发挥专业性社会组织和养老顾问作用,为老年人提供咨询服务。同时,将重点聚焦孤老、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养残家庭等有监护特殊需求的老年群体,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普及。

明确见证相关细节

《见证操作指引》旨在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老年人组织、养老服务机构等参与意定监护协议签订过程的见证工作,提供清晰的操作规范。

一是明确见证人的角色定位。见证人的职责是作为中立第三方,确认协议签订行为的真实存在,不参与协议内容的协商或修改,不承担因协议效力、履行或争议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二是规范见证流程。指引要求见证人安排至少两名工作人员到现场全程见证;所有当事人应同时在场签订;工作人员须询问老年人是否充分理解意定监护的含义及法律后果,是否在完全自愿、未受胁迫欺诈的情况下签订;所有当事人应在协议每一页签名或捺印,两名工作人员需在见证人栏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是明确不宜见证的情形。指引列举了六类不宜参与见证的情形,包括对老年人民事行为能力存疑、疑似存在胁迫欺诈、当事人之间存在争议、协议涉及财产权属不清等,为基层把好“入口关”提供了清晰依据。

四是强调公益属性。见证协议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据介绍,见证与公证是并行的两种路径。公证由公证机构依法办理,具有更强的法律证明效力;见证由居村委会、养老服务机构等组织参与,程序相对简便、就近可及。老年人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主选择,也可以在接受见证的基础上,如需进一步增强协议证明效力,再到公证处办理公证。(新民晚报 李一能)

责任编辑: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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