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随意倾倒危险废物?判刑!河南曝光3起典型案例
危险废物随意倾倒?代价很大!7月13日,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2026年第七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涉危险废物违法犯罪类),集中曝光3起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违法犯罪案件,涉案人员均已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了解,近年来,河南省生态环境系统持续加大对危害生态环境案件的执法查处力度,深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查办了一批重大环境违法犯罪案件,依法精准高效打击震慑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案例一:
文某某、赵某某等三人非法倾倒危险废物被刑事处罚案
案情简介
2025年8月27日,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生态环境和城市管理局接群众举报,反映华夏大道某段存在明显农药气味,立即指派执法人员赴现场核查。执法人员沿路排查气味来源,在华夏大道路边一雨水管道入口处发现明显废液倾倒痕迹。经调取道路视频监控,发现一辆罐车于8月27日0时30分在此处停留约1.5小时,具有较大嫌疑。生态环境部门立即启动行刑衔接机制,联合公安机关开展进一步调查。经查,2025年8月,文某某、赵某某、虎某某为非法牟利,为开封市美鸿化工有限公司处置化工废水,并达成每吨废液360元的口头协议。8月26日晚,文某某等人雇用罐车从该公司运出约33吨化工废液,运至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华夏大道附近,全部倾倒入路边雨水管道内。经鉴定,雨水管道倾倒点废液与开封市美鸿化工有限公司污水处理站中间水池的化工废液主要有机成分相同,属危险废物。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文某某、赵某某、虎某某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生态环境和城市管理局于2025年9月4日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于当日立案侦查。2025年12月31日,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文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判处赵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虎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涉案开封市美鸿化工有限公司另案处理。
案例二:
李某、丁某等三人非法倾倒危险废物被刑事处罚案
案情简介
2025年5月17日,许昌市生态环境局建安分局接群众举报,称新元大道某路段雨水管网散发不明气味,立即指派执法人员赴现场调查,在新元大道南北两侧雨水管网窨井内均发现呈墨绿色、散发农药味不明液体。综合现场情况,执法人员判断存在偷排污染废水违法行为,立即通知公安机关到场联合开展调查。经查,2025年5月,李某、丁某、张某等人为非法获利,在无任何合法资质和处置能力的情况下,通过抖音发布处理化工废液广告,在与驻马店新蔡县某无证化工厂取得联系后,安排罐车先后两次将共计60吨化工废液从新蔡县运输至许昌市建安区,并倾倒至雨水管网和露天干沟内。经鉴定,涉案化工废液属危险废物。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李某、丁某、张某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许昌市生态环境局建安分局于2025年5月30日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于6月4日立案侦查。2025年12月17日,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依法判处李某、丁某、张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涉案无证化工厂违法犯罪行为另案处理。
案例三:
刘某某非法经营无名电镀厂利用渗坑排放废水涉嫌犯罪案
案情简介
2026年3月13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利用无人机对新密市来集镇巡飞检查时,在某电镀厂房院内发现一处黑褐色污水坑,疑似存在非法排污行为。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检查,发现该电镀厂系刘某某经营,无任何环保审批手续及营业执照,未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酸、废碱液等废水未经任何处理,直接通过车间内水槽排至一处长5.7米、宽5.7米、深约5米,且未采取任何防渗漏措施的坑内。经鉴定,坑内废水锌、铬污染物浓度分别超出《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2008)限值的23.6倍、6.7倍。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6〕4号)第一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刘某某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6年4月2日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于当日立案侦查,并对直接责任人刘某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秦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