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京城法眼|车险拒赔不能光看“出事那一秒”,得看“一贯表现”
越野车驰骋雪道翻车,法院判赔;私家车注册网约车,3天接单23笔后出事,法院支持拒赔。
两起都是车险理赔纠纷,保险公司都拿“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当挡箭牌,法院的判决看似一反一正,实则贯穿着一条清晰的法律逻辑。
“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是保险法的核心概念,也是保险公司拒赔的法定事由。它指的是保险标的在合同存续期间,面临的风险程度发生实质性、持续性的变化,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加收保费或解除合同。然而,何为“显著”?实践中有时是一笔糊涂账,甚至沦为保险公司拒赔的“万能筐”。
京沪两地金融法院的判决,通过两个维度,让这一概念变得可感可知。
第一,穿透形式,审视实质变化。
在上海张先生的网约车案中,尽管事故发生时未载客,但法院并未拘泥于此。判定“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关键不在于出事那一刻是否在营运,而在于车辆的使用性质是否已发生根本改变。从“家庭自用”转为“经营性客运”,意味着行驶里程拉长、使用频次激增、磨损老化加速。这种由量变到质变的实质风险跃升,才是法律关注的重心。北京那起案件中,3天23单的数据,更是无可辩驳地证明“显著增加”的客观存在。
第二,回溯缔约,考量预见可能。
越野车在雪道或非铺装路面出险,保险公司常以“非常规道路”抗辩。但法院的逻辑直击本质:保险公司承保的是“越野车”,就应当在缔约时预见到车辆可能被用于越野场景。这种风险属于保险人应当预见且能够承保的范围。反之,私家车变身网约车,这种使用性质的改变,超出保险公司按“家庭自用”标准收取保费的预见范围,构成“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这两个维度一交叉,就搭起判断“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司法坐标系:签合同时能预见到的风险,别想着事后赖账;只有那种跳出预料、足以打破“对价平衡”的根本性变化,才是拒赔的唯一正当理由。
这对各方皆是警醒。
对车主而言,车辆转营运、重大改装等可能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变更,必须履行告知义务,侥幸心理不可取。对保险公司而言,必须摒弃“宽进严出”的短视做法,承保时就要对特殊车型(如越野车、新能源车)的使用场景和风险概率进行科学评估,不能在收费时爽快,理赔时却以“没想到”为由推诿。
保险的本质是分散风险,基石是诚实信用。“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认定,本质上是维护保险合同的对价平衡。只有当司法为这一概念刻下精准的刻度,让规则清晰、预期稳定,保险才能真正发挥经济“减震器”和社会“安全阀”的作用。而这,正是法治为市场注入的最强信心。(记者 刘美君)(刘美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