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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隆阳区:未戴口罩不得进入公共场所
发布时间:2020年01月31日 01:13:09  来源: 云南网

  云南网讯(记者 李建国)1月30日,保山隆阳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发布通告称,未佩戴口罩不得进入公共场所。通告全文如下:

隆阳区关于未佩戴口罩不得进入公共场所的通告

  为进一步贯彻国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全面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Ι级响应,加强公共场所管理,切断病毒传播途径,切实防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传播扩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规定,决定在我区公共场所实施佩戴口罩的控制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公共理发(美发)店、美容院(店)、美容整形会所;

  (二)影剧院、KTV、游艺厅(室)、游乐园、音乐厅等娱乐场所;

  (三)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

  (四)饭馆(店)、小吃店、早晚点店、咖啡馆、酒吧、茶楼(室);

  (五)商业街、步行街、商场(店)、超市、旅游购物店、书店;

  (六)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健身房(中心);

  (七)公园、景区、宗教场所;

  (八)诊所、候诊室、候车室、候机室、高速公路服务区、公共交通工具(含网约车、出租车);

  (九)银行营业网点、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

  (十)其他人群聚集的公共场所。

  二、实施要求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岗期间应当佩戴口罩,各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疫情控制措施的第一责任人。各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在场所入口处设置醒目、清晰的佩戴口罩的提示,并安排专人对入场顾客佩戴口罩情况进行监督。对未佩戴口罩进入场所者应当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由各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处理。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终止日期另行通告。

  隆阳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

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

  2020年1月30日

责任编辑:乐诚弘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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