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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从严从快惩处妨害疫情防控的犯罪行为
发布时间:2020年02月07日 20:35:14  来源: 云南网

  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刑事审判工作通知

  依法从严从快惩处妨害疫情防控的犯罪行为

  云南网讯(记者 尹瑞峰)2月6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刑事审判工作的通知》,要求全省各级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从严从快惩处妨害疫情防控的犯罪行为,维护经济社会大局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通知》要求,全省各级法院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法及时审理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的刑事案件,以及疫情防控期间发生的影响社会稳定的其他刑事案件。

  《通知》提出,对以下五类犯罪行为加大打击力度从严惩处:利用疫情危害国家安全类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疫情防控期间破坏社会管理秩序、市场经济秩序类犯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类犯罪,职务犯罪和失职渎职犯罪,共涉及近40个罪名。《通知》明确要求,对明知已经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病人或疑似病人,故意进入公共场所或者隐瞒情况主动与他人接触,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或其他场所传播病毒,危害公共安全,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不按照要求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治疗,过失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危害公共安全,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以故意逃避、恶意阻挠、暴力威胁等方法,拒绝、阻碍医疗救护人员、疫情防疫人员、人民警察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疫情防控职责,构成妨害公务罪的;编造与疫情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信息还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生产、销售伪劣的口罩、手套、消毒药水等防治、防护产品物资,及假药、劣药、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构成犯罪的,法院将从严从快依法惩处。

  《通知》强调,全省各级法院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在抓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依法统筹安排好开庭、宣判、执行等审判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聚集,切实维护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及法院干警的安全和健康。要增强协同防控意识,对审判工作中发现的疫情防控、监督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要及时与相关部门进行联系沟通,有针对性地发出司法建议,促进疫情防控措施的健全和完善。要充分利用审判信息化网络平台,通过电子卷宗查阅、网上立案、网上开庭等方式,确保案件快审快判。要做好以案释法,扩大审判的社会效果,有效震慑犯罪,为疫情防控工作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和舆论环境。

责任编辑:李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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