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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空港经济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关于企业复工复产 相关事项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0年02月10日 17:28:09  来源: 云南网

  为全力以赴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有效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蔓延扩散,突出落实企业疫情防控主体责任,根据云南省委、省政府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印发《关于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和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以及省、市、新区工作安排部署,在继续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云南省昆明空港经济区内各类企业及建设工程项目在2020年2月9日24时后结合实际有序复工复产。现将云南省昆明空港经济区工业、商贸物流企业、建筑工地复工复产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除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体育馆(场)等公共活动场所,景区景点、宾馆酒店、餐饮、棋牌、网吧、KTV、电影院、洗浴、书店、健身、培训等文化体育旅游人员密集场所和专业市场继续暂停营业外,全区工业企业、服务业企业、建设工地和个体工商户等各类企业原则上按照省、市、新区的相关规定要求,逐步有序开展复工。

  二、基本条件

  (一)落实企业疫情防控主体责任

  各企业要进一步提高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对国家、企业、职工生命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性认识,按照“谁用工、谁管理、谁负责”原则,制定疫情防控工作方案,认真履行疫情防控和生产经营的主体责任,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各项措施,确保员工安心复工,确保生产经营有序正常进行。

  (二)落实疫情防控具体措施

  1. 防控机制到位。企业要建立疫情防控内部责任机制,完善疫情防控管理体系,明确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部门车间班组负责人的工作职责,制定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和防控预案。

  2. 员工排查到位。企业要组织对每一名员工的籍贯和14天内去向进行排查。对来自或者去过疫情重点地区或与确定感染者有过接触史的员工规劝其留在当地暂不返回复工;从湖北或其他疫情严重地区返厂员工,不得进入厂区、楼宇、工地,在家中自行留观或由企业指定地点进行留观15天,待留观解除后方可复工。一旦发现员工出现乏力、发热、咳嗽等呼吸道疾病症状时,及时报告空港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及时进行隔离并护送至省市定点医疗机构发热门诊进行排查诊治,最大限度减少突发疫情可能造成的危害。

  3. 设施物资到位。企业要根据员工数量和防控需求,购置储备一定的测温仪、消毒水、口罩等疫情防控物资(物资储备数量不低于1周用量),并建立库存和使用台账。

  4. 内部管理到位。企业原则上要实施封闭管理,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本单位生产办公场所;每日对全体上班人员进行入厂、入单位前体温检测,在入口处使用快速红外体温探测仪,对所有进入企业的人员开展体温探测;做好办公室、车间、食堂等场地的通风、消毒、卫生管理及隔离区管控工作。

  三、申报备案流程

  各企业在复工复产2天前,向云南省昆明空港经济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简称“指挥部”)提交复工复产书面申请和报备书面材料(经发局负责工业、商贸物流企业审核备案工作,住建局负责建筑工地审核备案工作),由指挥部进行核查备案后方可复工复产。

  复产报备所需材料:1.企业复产方案。2.全员健康台账。3.日常管理方案。4.疫情应急预案。

  四、复工复产后的防控措施及要求

  (一)生产商贸物流企业

  1. 各企业复产后,要按照法人负责和“谁用工、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对本企业疫情防控负主要责任,切实做到“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

  (二)建筑工地(含在建项目)

  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建筑施工疫情防控措施》的通知(云住建发明电﹝2020﹞9号)、《关于加强建筑工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工作的通告》(昆应疫指﹝2020﹞15号)等文件的要求,确保全区建筑施工工地疫情防控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复工条件:

  1.成立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为组长、总监及项目经理为副组长的疫情防控机构:设立专人专岗;安排专项资金;调度、储备、发放防疫物资;总承包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全面负责本项目防疫工作,建立24小时值守制度;结合施工组织计划制定详尽的疫情防控组织方案,将疫情防控与施工组织计划紧密结合,充分考虑到气候、原材料周转、人员组织等关键要素,并严格按照防控组织计划组织施工。

  2.在现场设置单独的隔离观察宿舍,用于需临时隔离观察的人员集中单间生活居住,隔离观察措施应符合疾病控制部门要求。

  3.保障防疫物品充足,措施到位:

  (1)项目施工现场设置单一出入口,出入口设置测温门或其他测温设备,对出入人员做到100%监测;

  (2)准备足够的口罩、测温计、消毒液等防护、消杀用品(储备不少于一周用量),原则上一人一天2个口罩,消毒液每个操作面每天必须喷洒2次。

  4.排查复工人员两周内往来史、接触史,杜绝疫情的输入性、扩散性蔓延,对于疫情较为严重地区赴昆人员必须进行医学筛查方可上岗。

  5.所有工地围挡封闭,设置单一出入口严格进、出场管理,实行实名制考勤。房屋建筑和市政及其他工程,以项目为单位,施工总包企业牵头落实实名制管理,如实填报项目劳务分包企业信息,真实采集和录入全部进场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工种、班组、籍贯、住址等真实信息。

  6.项目现场施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达到规范及昆明市建筑工地扬尘防治“六个百分百、八个必须”要求。

  7.签订疫情防控责任书、安全生产责任书等责任文件。

  复工后日常防控要求:

  1.人员密集场所,员工要佩戴口罩,做好个人防护措施, 上下班必须进行体温检测,分散开展班前教育、安全技术交底等活动,减少人员聚集。

  2.制定应急预案,发现员工有发热咳嗽等症状后,及时去昆明市指定的发热门诊就诊,项目方应立即按照辖区疾病控制部门要求做好应急处置。经医疗机构确认为疑似病例或确诊的,项目应立即停工并封锁场地,配合属地疾病控制部门开展疫情防治,项目经属地疾病控制部门评估合格后方可复工。

  3.做好食堂、宿舍、办公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的通风、消毒和防疫工作(每天2次),采取分餐、错时用餐等措施,减少人员聚集引发的疫情传播隐患。

  4.严格执行食品采购、加工、储存等卫生标准要求,工地食堂不得违规宰杀、处置家禽和野生动物,切实保障食品安全。

  5.建立项目疫情每日报告制度,项目从复工之日起,实行有事报事,无事报平安“零报送”机制直至疫情解除,每日15点前向区住建局报告当天疫情情况。

  (三)其他企业及个体工商户要按照属地管理、法人负责和“谁用工、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参照本通告第四条第一项的要求,结合实际,向辖区网格化责任部门书面报备,做好复工复产及疫情防控工作。

  各企业、个体工商户、建筑工地要严格按照省委、省政府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发布的2号、5号通告以及本通告要求,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如出现管理不到位、隐报、瞒报,导致疫情扩散,将依法追究企业及相关责任人责任。

  特此通告

  附件:复工复产相关备案申请材料

云南省昆明空港经济区新型冠状病毒

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

2020年2月7日

(联系电话:经发局 67331372  住建局 67333897)

责任编辑:杨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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