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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明确6类人群医疗救助标准 特困供养对象住院拟100%救助
发布时间:2020年07月23日 00:03:00  来源: 云南网

  为推进全市医疗救助统一救助政策、筹资水平、基金管理、待遇标准、经办流程,实现与医疗保险相一致的市级统筹,7月22日,昆明市医保局举行了《昆明市医疗救助管理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听证会。

  《实施意见》拟明确6类救助对象:特困供养对象;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一、二级)残疾人、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下简称低收入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患者;昆明市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救助对象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的,不纳入医疗救助。

  普通门诊救助将给予一定比例救助

  在具体救助内容中,《实施意见》明确了门诊救助、住院医疗救助的范围和标准。比如普通门诊救助中,特困供养对象、60周岁以上和重度(一、二级)残疾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户籍所在县域内乡镇卫生院、村(居)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就诊的,对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的门诊费用给予一定比例救助。其中,特困供养对象给予90%的救助,60周岁以上和重度(一、二级)残疾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给予70%的救助,每人每年累计救助不得超过200元。

  特殊门诊救助中,特困供养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因患特殊病需要长期服药或者患重特大疾病在定点医疗机构长期进行门诊治疗,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特殊门诊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救助。其中,特困供养对象给予85%的救助;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三级医疗机构给予70%、二级医疗机构给予75%、一级医疗机构给予80%的救助;低收入救助对象在三级医疗机构给予50%、二级医疗机构给予55%、一级医疗机构给予60%的救助。救助对象一年内可一次或多次享受救助,但个人累计年救助总额不得超过5000元。

  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个人年救助总额不得超过10万元

  另一方面,《实施意见》还明确,普通疾病住院救助,救助对象符合转诊转院规定,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实施“零起付线”救助。其中:特困供养对象按照100%的比例给予救助;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三级医疗机构按照70%、二级医疗机构按照75%、一级医疗机构按照80%的比例给予救助;低收入救助对象在三级医疗机构按照50%、二级医疗机构按照55%、一级医疗机构按照60%的比例给予救助。救助对象一年内可一次或多次享受救助,但个人累计年救助总额不得超过2万元。

  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救助对象符合转诊转院规定,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中,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给予一定比例救助。其中,特困供养对象按照100%的比例给予“零起付线”救助;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三级医疗机构按照70%、二级医疗机构按照75%、一级医疗机构按照80%的比例给予“零起付线”救助;低收入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患者、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3万元的,对超出的费用在三级医疗机构按照50%、二级医疗机构按照55%、一级医疗机构按照60%的比例给予救助。救助对象一年内可一次或多次享受救助,但个人累计年救助总额不得超过10万元。

  建档立卡贫困人员普通和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医疗救助实现市级统筹后,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符合转诊转院规定,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达不到90%的,通过医疗救助报销到90%。

  医疗救助基金将按比例承担

  为完善救助基金筹集与管理,《实施意见》明确,医疗救助基金筹集除中央、省财政补助以外,市、县两级财政将按照比例承担,其中第一板块市级承担10%;第二板块市级承担40%;第三板块市级承担90%。

  《实施意见》提出,加强就诊管理的硬性要求,救助对象在户籍所在地县域内就诊率不得低于90%,对就诊率低于90%的县区,将增加下一年度县区财政承担的筹资比例。除危急重症外,未经转诊转院的,不得享受医疗救助待遇。定点医疗机构不按规定用药、诊疗以及不按规定提供医疗服务所发生的医疗费,医疗救助基金不予结算。

  针对《实施意见》的内容,听证代表相继表达了自己的意见或建议。

  在赞同的基础上,听证代表余晓玲表示,救助对象中的第四项和第六项没有明确的标准,而《实施意见》的前期一定要准备好。她还希望,能给需要救助的人提供特定的渠道,以及让现有的特困人员及时的获取救助信息。其他的听证代表也就救助对象,救助标准救助服务以及法律的完善方面发表了自己的意见或建议。

  云南网记者 彭锡 实习生 余青艳 杨斯宇

责任编辑:孙寅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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