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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还为其提供银行卡、手机卡 二人被判刑
发布时间:2020年09月03日 17:50:28  来源: 中国吉林网

原标题: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还为其提供银行卡、手机卡 二人被判刑

8月31日上午,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对公主岭市首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进行了公开审判,依法对被告人范某某、陈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及八个月,均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范某某犯罪所得人民币500元、被告人陈某犯罪所得人民币6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9月,被告人范某某明知施某(另案处理)欲实施犯罪活动,仍按照施某要求在江苏省宜兴市专门办理了一张兴业银行卡,并将绑定该银行卡的手机卡一同交给施某,施某使用该手机号注册微信(微信名某证券xx)自己使用。被告人范某某收取施某500元好处费。被告人陈某明知王某(另案处理)欲实施犯罪活动,仍按王某要求分别于2018年5、6月份,2019年7、8月份,在江苏省宜兴市办理建设银行、中国银行、浦发银行、兴业银行四张银行卡,并将办理的银行卡及绑定的手机卡、U盾供王某使用。被告人陈某收取王某600元好处费。

2019年8月至9月期间,被害人张某甲、徐某某在公主岭市通过微信名为张某某(另案处理)的人加入某证券投资理财群,通过识别二维码下载某证券的手机APP及按照“某证券客服”的微信提示,以投资某证券的方式,被张某某等人诈骗40余万元,其中张某甲被骗18万余元,徐某某被骗24万余元。而被害人均按照“客服人员”要求分别向范某某兴业银行卡转账27.7万余元、陈某兴业银行卡转账8.6万余元,向微信名为“某客服xx”转账6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范某某、陈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提供银行卡、手机卡等支付结算、通讯传输的帮助,情节严重,其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鉴于被告人范某某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在庭审过程中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本案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中国吉林网 吉刻APP 记者 李易书

通讯员 温丽娇

责任编辑: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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