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网讯(记者 龙彦)4月8日,云南省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赵祖平率队做客《金色热线》,就群众关心的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活动时是否必须主动出示执法证件等问题进行详细解答。
据介绍,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于2018年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指导意见》中明确的三项制度之一。为了贯彻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云南省也专门制定了行政执法公示办法,明确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活动的时候必须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表明身份。
“在执法实践过程中,行政执法人员亮证执法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告知相对人;二是全过程佩戴执法证件。”省司法厅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处处长张庆红表示,群众可以参与亮证执法监督。如果行政执法人在执法活动中存在不出示证件的情况,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如果执法人拒绝出示证件或者超越了执法权限或者区域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有权拒绝。
张庆红表示,针对执法人员未亮证执法的行为,群众也可以在法律服务网平台进行投诉,司法行政机关会认真对投诉进行严肃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