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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调研组对我省边疆民族地区社会治理工作情况开展调研
发布时间:2022年11月30日 18:31:47  来源: 云南网

  云南网讯(记者李淑贤)“五十六个民族五十六朵花、朵朵哟哪个开在阳光下……” 作为我国少数民族种类最多的省份,也是全国民族自治地方最多的省份,近年来,云南结合实际,大力推进边疆民族地区社会治理能力建设,全省呈现经济发展、社会和谐、文化繁荣、边疆稳定、民族团结的良好局面。

  我省边疆民族地区社会治理形成了哪些好经验好做法?11月,省人大常委会调研组对我省边疆民族地区社会治理工作情况开展调研,并形成《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调研组关于我省边疆民族地区社会治理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提交正在召开的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

陈飞 摄

  出台述法办法、约谈办法,以完备体制机制助推依法治国

  多年来,云南省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依法治国方略,根据省情实际完善了组织领导体系、法治建设规划体系、法治建设责任体系、法治建设成效考评体系。成立省、州(市)、县三级法治建设工作体制机制;出台党政主要负责人述法办法、督察工作实施办法、依法治省工作约谈办法;将法治建设成效纳入省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全省各州(市)和省级部门综合绩效考评内容,近两年共梳理反馈考核发现问题239条并督促整改。

  “小切口”立法 突出民族特色,以多领域立法加强民族地区法治保障

  良法是善治的前提。云南省不断健全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新格局,为促进民族团结、保障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等提供法治保障。云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实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条例、宗教事务条例、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等地方性法规,用法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从2018年至2022年7月,全省民族自治地方先后制定、修订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单行条例20件,占同期单行条例立法总数的38.46%;制定楚雄州彝医药条例、修订文山三七发展条例、大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民族自治地方单行条例,通过“小切口”立法,突出民族特色,为保障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发挥重要而独特的作用。

丽江古城 朱灵远 摄

  “软硬件”双提升,夯实民族地区社会基层治理基础

  提升治理效能,“软件”更新必不可少。云南省编制实施《云南省“十四五”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通过村(居)民议事会、恳谈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开展议事协商,及时修订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和自治章程,完善基层治理机制;创新普法形式、丰富普法载体,让法治意识深入人心。

  提供服务保障,“硬件”升级也至关重要。开展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试点;推进村(社区)为民服务站建设、补齐老旧小区、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村(社区)、农场改制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短板;推进“互联网+社区服务”建设,政务网等服务平台普及应用;加强矛盾纠纷调解中心建设,巩固16055个村(社区)、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基层阵地,推动建立涵盖医疗卫生、道路交通、物业管理等领域639个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通过开展一系列投入建设,云南边疆民族地区社会治理基础更加坚实。

沧源勐董镇上龙乃村一角 黄兴能 雷桐苏 摄

  聚焦社会治理短板,调研组开出四剂良方

  在不断做好民族地区社会治理工作,实现我省民族团结进步和民族地区繁荣稳定中,云南依旧存在经济社会发展相对滞后和不平衡,社会治理能力不强、制度建设和管理面临挑战等问题。

  对此,省人大常委会调研组建议:

  推动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切实把制度优势转化为社会治理效能。充分利用云南区位优势、政策优势,主动服务和融入国家发展战略;加快完善农村水、电、道路、网络等基础设施建设,环境卫生、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民生建设,发展乡村产业;立足边境村寨的资源禀赋和区位优势,重点推进产业提质增效、群众稳定增收。

  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作用,建立纵向到底的社区治理制度。县级主管部门和乡、镇(城市社区)要加强和改进对社区组织工作的领导,提升服务水平;进一步完善城乡社区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提升社区居民的自治能力;学习好“枫桥经验”,建立健全社区村委会(自然村、村民小组、小区)治理制度机制;充分发挥“村规民约”和“新村约”和民族习惯在治理工作中的管理、监督作用。

  建立健全依法治理工作体系,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结合“十四五”时期社会治理重点工作,加快推进应急管理、治安防控、信访调解等社会治理领域立法工作;加强针对云南边疆社会治理中突出问题进行立法,完善民族法规体系;加强队伍建设、吸引人才到基层工作、强化技术支撑,进一步加强社会治理法治化综合保障;建立健全依法治理工作体系,纵向建立市、县、乡、村、组依法治理工作机制。

  强化法治意识和法律观念,树立法治权威。创新法治宣传方式,有针对性地编印法律宣传资料,增强边疆民族地区政府和民众的法治意识;坚持普治并举,把普法和执法司法、解决群众的实际问题、服务群众的需求结合起来,引导群众参与法治实践活动,让法治权威深入人心;构建群众参与社会治理的平台和载体,拓宽群众参与渠道,完善群众参与机制。

责任编辑:刘曦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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