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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互联网法院:演艺类涉网著作权新收案量逐年上升
发布时间:2024年04月19日 02:40:02  来源: 北京青年报

原标题:北京互联网法院:演艺类涉网著作权新收案量逐年上升

原标题:演艺类涉网著作权新收案量逐年上升

涉诉主体以文娱企业为主

昨日(18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召开《演艺类涉网著作权案件审理情况》发布会。北京青年报记者从发布会上了解到,此类案件呈逐年增加趋势,涉诉主体以文娱企业为主。另外,据介绍,传统演艺行业拥抱互联网,数字演艺产业发展迅速,引发大量侵权行为。

据了解,自2018年9月9日成立以来至2024年3月31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共受理演艺类涉网著作权纠纷案件764件,审结623件。北京互联网法院副院长赵长新在发布会上表示,新收案量呈上升趋势,案件判决率高。

赵长新表示,从起诉主体看,大部分为通过许可协议等获得权利的继受权利主体,包括从词曲作者处获得授权的音乐唱片公司、从剧目创作者处获得授权的艺术剧场、从制作单位处获得授权的传媒公司等,也有部分案件的起诉主体为原始权利人。从被诉主体看,大致可分为三类:一是制作演艺节目的广播电视台、传媒公司等,二是提供视频播放的互联网平台运营者等,三是表演者个人。

赵长新表示,演艺类涉网著作权纠纷中,原告往往同时就线下侵权行为与线上侵权行为一并主张权利。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准确界定各侵权行为的法律性质,不仅对后续的法律责任认定具有重要意义,还有利于引导演艺从业者准确签订授权合同,从源头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

此类纠纷中,被告经常提出抗辩主张称就其使用他人作品已获得授权,但其该项抗辩主张鲜少获得法院支持,原因之一即在于其虽提交与上游授权方的许可使用协议,但并未对该上游授权方是否享有相关权利予以审查,未履行基本的审查义务。

赵长新说,演艺类涉网著作权纠纷中,侵权作品权利许可使用费各异,侵权人的主观恶意、侵权行为的性质和侵犯权项数量亦存在不同,导致权利人所受损害程度也呈现明显差异。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综合考量各类因素,确定损害赔偿数额,以有效弥补权利人遭受的损害。

赵长新表示,推动演艺类涉网著作权保护,是实现“演艺之都”建设的重要一环。为了维护著作权人的权利,培育演艺行业的新质生产力,所以他建议著作权权利人提升维权意识与维权能力,积极维护自身权益,确保经济收益和创作动力。留存作品原件、底稿及体现创作过程文稿,及时对演艺作品权属、授权情况进行版权登记,确保权利归属明确;签署授权合同应详细规定著作权各类权项的归属和分配,避免因合同模糊引发纠纷;定期检测是否存在侵权行为,发现侵权及时使用公证、可信时间戳等方式固定证据,并可以向侵权者发送停止侵权通知书,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同时,演艺行业各类主体提高著作权保护意识,规范演出行为,从根源上最大限度降低侵权行为发生概率。表演者、演出单位应仔细审查合同条款,确保在表演中使用他人作品已获得相应授权和许可;节目制作者在综艺节目录制过程中,对其使用的文字作品、音乐、视频片段等应当进行严格版权权属审查;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强化对互联网演艺内容的监管,强化平台自查自纠,及时删除涉诉侵权内容,使用技术手段有效避免重复侵权行为发生。(王浩雄)

责任编辑: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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