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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法院3个知识产权案例入选全省法院优秀、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年04月28日 15:20:02  来源: 红网

原标题:衡阳法院3个知识产权案例入选全省法院优秀、典型案例

(通讯员 谷佳琪 资浩冰)近日,湖南高院召开新闻通气会,发布2023年度湖南法院知识产权司法状况白皮书及典型案例。衡阳市中院审理的涉“龙”图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入选湖南法院2023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市中院、雁峰法院审理的涉“歌莉娅”商标侵权案入选湖南法院2023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优秀案例;西门子股份公司诉苏某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作为涉外知识产权案件办理典型经验被写入2023年度湖南法院知识产权司法状况白皮书。

案例展示

湖南法院2023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诉东莞广慈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简介】

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经徐福记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可以自身名义对侵害包括涉案第717184号、第3287031号、第7316224 号、第7346784号“徐福记及图”商标在内的一系列商标进行维权。第5450087号、第5965501号龙图形商标的注册人为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衡阳三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各电商平台多个店铺销售“广慈枇杷糖”“广慈润喉糖”盒装或袋装等被诉侵权产品,被诉侵权产品包装上使用了“廣慈”“廣慈及龙形” 标识,包装上载有的生产商均为东莞广慈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经销商均为深圳市国医健康家园实业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龙的图形仅为组成涉案两枚图形商标的要素之一。商标权利的保护以整体保护为原则,作为商标组成的要素,不应受到单独保护,否则会导致保护过宽而影响公众对公有文化元素的合理使用。并且,涉案被诉侵权的“广慈及图”商标标识中虽然也使用了龙的图形,但其使用方式并非诉请保护的该两枚商标中“龙图形”的整体搭配使用的方式,两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以及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均不构成相似,最终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该案系涉含公有领域元素的商标保护范围的典型案例。判决明确了注册商标组成要素中的公有文化元素不应受到单独保护的裁判理念,彰显了人民法院保护商标专用权和维护公共利益并重的司法裁判理念,对于进一步明确商标权的保护边界,防止私权过分扩张和权力滥用,维护更加诚信有序的市场经营环境,具有典型示范意义。

案例展示

湖南法院2023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优秀案例

广州市格风服饰有限公司诉谢某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简介】

广州市格风服饰有限公司系第5902654号、第10618027号“歌莉娅”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谢某某在淘宝店铺销售被诉侵权商品服装。广州市格风服饰有限公司认为被诉侵权商品系假冒商品并出具《鉴定意见》。一审法院认为,鉴定意见缺乏具体论证过程,论证理由亦不充分,根据该份鉴定意见亦无法认定谢某某销售假冒商品,故驳回广州市格风服饰有限公司诉请。广州市格风服饰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认为一审法院过分、错误加重了其举证责任。其仅需初步证明谢某某涉嫌销售侵害“歌莉娅”商标的产品,在谢某某未提出合法来源有效抗辩的情况下,其无需进一步举证证明被诉侵权商品属于假冒商品。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被诉侵权商品是否为假冒商标的商品,从举证责任的角度,商标权利人是作出判断和进行说明的合适人选。在商标权利人提供了合法商标标识或合法商品,就被诉侵权标识或者商品进行对比说明,指出了二者之间的具体区别后,才能认为其完成了初步的证明责任。本案中,《鉴定意见》中对于鉴定方式、鉴定过程均无明确表述,且比对内容亦无详细描述,《鉴定意见》的内容缺乏事实依据。此外,广州市格风服饰有限公司提供的正品吊牌与被诉侵权商品吊牌在外观上无明显差异,扫描两者吊牌的二维码结果均相同,与《鉴定意见》相关内容存在矛盾。故仅凭《鉴定意见》尚不足以证明被诉侵权商品为假冒商品,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基于知识产权的特殊性,明确被诉侵权商品系假冒商品的举证责任在于商标权利人,完善知识产权证据规则,为同类案件的处理提供借鉴意义。

案例展示

涉外知识产权案件办理典型经验

西门子股份公司诉苏某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基本情况】

市中院知产庭在审理该起涉外知识产权案中,赴全国多个省份依法调查取证,查明案件关键事实,促成纠纷实质性化解,平等保护外方企业合法权益。西门子股份公司寄来中英文感谢信,为衡阳法院营造外资企业在华投资的良好营商环境点赞。(谷佳琪 资浩冰)

责任编辑: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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