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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7日起昆明主城区烟花爆竹开售
发布时间:2026年02月05日 19:31:53  来源: 云南网

  根据《昆明市烟花爆竹经营和燃放安全管理办法》规定,昆明市主城区在农历腊月二十至正月十五期间,即2026年2月7日至3月3日期间,可以经营和燃放烟花爆竹。

  2026年,昆明市在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呈贡、高新、度假、经开8个区共设临时零售点302个。为提升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的安全保障水平,302个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全部使用防爆仓进行销售。每个零售点都将按要求设置灭火器、水桶等应急物资,并在摊位上张贴“严禁在销售点周围80米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提示标语,在店内墙壁上张贴烟花爆竹燃放安全承诺书以及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件;每个零售点将配备1名安全劝导员,对摊位周围80米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导制止,避免引发安全事故。

  此外,302个零售店(点)将全覆盖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实施24小时监控。监管部门将运用信息化手段,对零售现场开展“线上”巡查抽查,对违规违法行为实施“线下”监管和执法。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昆明市辖区内所有学校、医院、文物保护单位、文化娱乐场所、集贸市场、海鸥聚集觅食和栖息地、重点防火单位、商场超市等11类地点和区域,以及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禁止燃放的地点和区域,全年(包括春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同时,严禁以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向人群、车辆、窨井等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从建筑物向外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以妨碍行人、车辆通行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采用其他危险方式燃放烟花爆竹。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由其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根据《昆明市烟花爆竹经营和燃放管理办法》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昆明市应急管理局特别提示,在朋友圈、抖音等互联网平台售卖烟花爆竹涉嫌违法。商家在朋友圈发布指示性或者提示性信息,即告诉大家去指定地点购买烟花,不违法。但是,如果在朋友圈发布的信息中,交易地点不是指定销售地点,包括“送货上门”这种方式,不管有无销售许可证都涉嫌违法。

  昆明市应急局呼吁广大市民,为保障自身合法权益,请到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正规烟花爆竹零售店(点)购买,严格按照燃放说明到指定地点进行安全燃放,有效减少噪音扰民和烟花碎屑污染,维护整洁有序的节日环境。

  云南网记者 杨萍

责任编辑:张潇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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