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网讯(记者 朱丹)近日,《云南省洪涝灾害成功避险避灾奖励暂行规定》正式印发,明确对洪涝灾害成功避险避灾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单位给予奖励,最高奖金达5万元,旨在激发基层群众参与防汛的积极性,推动防灾减灾从“重救轻防”向“防御前移”转变。
我省作为全国自然灾害最为严重的省份之一,灾害种类多、分布地域广、发生频率高、造成损失重。长期以来,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存在“重救轻防”的倾向,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两个坚持,三个转变”的防灾减灾救灾重要理念,需要从“重救轻防”转变为“防御前移”,发动广大群众参与群测群防工作弥补专业监测力量不足。为激励在洪涝灾害成功避险避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单位,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基层党员干部群众参与洪涝灾害防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最大限度减少因灾人员伤亡。省应急管理厅联合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借鉴相关经验并结合云南实际制定《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公开发布,于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规定》共16条,明确奖励的对象、奖励方式和金额、奖励流程。奖励分为救灾资金补助奖励和奖金奖励两类。其中,救灾资金补助奖励针对获得国家防总、应急管理部或省委、省政府等通报表扬,且在全国、全省有广泛良好社会影响的县(市、区),在中央和省级防汛应急救灾资金安排中予以倾斜支持。
奖金奖励则聚焦一线发现隐患、参与避险的个人和单位,覆盖村(居)民委员会、村小组、企事业单位等主体,重点奖励首先发现洪涝风险隐患、主动处置或报告并成功避险的对象。根据避免伤亡人数,奖金分为四个等次,个人最高可获3万元,单位最高可获5万元;避免10人(含)以下伤亡的,个人奖励0.5万元、单位奖励1万元。
为确保奖励公平公正,《规定》明确了严格的申报、审查、公示、奖励流程。各州(市)应急管理局需在避险事件发生后2个月内完成申报核实,省应急管理厅每年11月集中组织专家审查,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后,于次年发放奖励。对成效特别突出、社会影响广泛的,可直接给予即时奖励。奖励资金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同时明确禁止弄虚作假、重复申报,对违规者将追回奖金、撤销奖励,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近年来,我省依托“1262”精细化预报与响应联动机制,洪涝灾害防控形势有了根本性变化,此次奖励新规的出台,将进一步补齐专业监测力量短板,发动群众参与群测群防,筑牢洪涝灾害防御的群众防线。希望通过奖励机制,让更多群众主动参与到洪涝隐患排查、预警报告中来,形成“人人参与防汛、人人守护安全”的良好氛围,最大限度减少因灾人员伤亡,为全省防汛减灾工作注入新动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