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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电动自行车登记新规发布:十年有效期满后可申请延期一年
发布时间:2026年04月29日 16:49:27  来源: 千龙网

原标题:北京市电动自行车登记新规发布:十年有效期满后可申请延期一年

近日,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发布新修订后的《北京市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自2026年5月1日起实施。其中明确要求,电动自行车转让三十日内应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电动自行车遗失、损毁或不再使用的,所有人应当申请注销登记。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十年有效期满后可申请延期,重新核发一年期行驶证。2016年8月31日前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如需继续使用,应在今年8月31日前申请延用登记。

电动自行车过户交易后三十日内应办理转让登记

据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介绍,为贯彻落实修订后的《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北京市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进行了修订,自2026年5月1日起实施。2018年10月29日发布的《关于发布〈北京市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的通告》(2018年第86号)同时废止。

记者注意到,与今年4月1日公示的《北京市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相比,最终公布的《北京市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以下简称《登记规定》)没有变化。对于哪些车辆可以登记以及登记时限要求,《登记规定》沿用了《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

单位和个人申请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并列入《北京市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申请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的,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北京市各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非机动车登记站或者在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企业设置的登记服务点申请登记。

《登记规定》对电动自行车号牌安装也提出明确要求:安装在电动自行车后部号牌安装位置;号牌应正面朝外、字符正向,禁止反装或倒装;使用专用固封装置固定在安装孔上;号牌周边不应有影响号牌识别的物体和光源。

针对电动自行车过户交易的需求,《登记规定》明确,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所有权发生转让的,应当自电动自行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各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非机动车登记站申请转让登记。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名称或者号码变更的,所有人住所地、联系方式变更的,也需要在信息或者事项变更后三十日内,办理变更备案。

同时,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遗失、灭失、损毁、退车或不再使用的,所有人应当申请注销登记。申请电动自行车变更、转让、注销登记前,所有人应当配合将涉及该电动自行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未处理完毕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进行书面或电子告知。

存量老车如需继续使用,记得及时申请延用登记

新修订的《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对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号牌实施十年有效期管理,期满可以申请延用。

《登记规定》对一些具体细则予以明确。当电动自行车行驶证有效期届满后,电动自行车需要继续上道路行驶的,所有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九十日内,到各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非机动车登记站申请延用登记。

各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非机动车登记站接到延用登记申请后,应当在一日内核对所有人、电动自行车与登记信息,对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电动自行车查验合格的,收回原行驶证,重新核发有效期为一年的行驶证。

需要提醒的是,对于一些存量老车,《登记规定》明确,2016年8月31日前登记的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需要继续上道路行驶的,所有人应在2026年8月31日前申请延用登记。2016年9月1日后登记的电动自行车,登记满十年后需要继续上道路行驶的,所有人应在登记满十年前的九十日内到各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非机动车登记站提出延用登记申请。

对登记满十年的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延用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注销行驶证、号牌。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延用登记:改变电动自行车品牌、型号或电动机、电池类型的;改变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外形和有关技术参数的。(裴剑飞)

责任编辑:郭建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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