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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渔业法5月1日起施行 滇池流域4类违法情形将受处罚
发布时间:2026年04月30日 16:10:08  来源: 云南网

  云南网讯(记者 赵岗)记者从昆明市滇池管理局获悉,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下简称《渔业法》)将于5月1日正式施行,该法以“渔业资源可持续利用”为核心目标,对电鱼、毒鱼、炸鱼,违规捕捞,违规垂钓、乱投放水生物种等行为作出严格约束。结合滇池流域禁捕水域管理要求,以下4类违法情形将受到处罚。

  灭绝性、破坏性捕捞(炸鱼、毒鱼、电鱼)

  本项明确两种违法情形,均依据《渔业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实施处罚,涵盖“实际捕捞”和“携带相关装置”两种违法状态,不留监管空白。

  违法情形1:实际实施破坏性捕捞: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方法进行捕捞。

  处罚标准:没收相关装置、器具、有毒物质、渔获物及违法所得;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形2:携带破坏性捕捞装置进入渔业水域:携带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装置、器具等进入渔业水域。

  处罚标准:没收相关装置、器具;可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使用禁用渔具,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

  滇池流域禁捕水域属于法定禁渔区域,违反以下三种情形之一,均依据《渔业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实施处罚。

  违法情形:(一)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从事捕捞活动;(二)使用禁用的渔具、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三)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

  处罚标准: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渔具;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违规垂钓

  滇池流域禁捕水域内的垂钓行为受严格约束,违规垂钓将依法予以处罚。

  违法情形:在滇池流域禁捕水域(禁渔区)、禁渔期内违规垂钓。

  处罚标准: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渔具;可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向开放水域投放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物种

  滇池流域开放水域,严禁投放危害生态安全的水生物种,明确“投放行为”及“逾期未补救”的双重处罚责任,契合生态保护相关规定。

  违法情形:向滇池开放水域投放水生外来种、杂交种等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投放、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没收用于投放的水生生物;对投放者可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采取补救措施的,由渔业执法机构代为采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责任编辑:李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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