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网讯(记者 张梅焕)5月6日,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向社会公布《云南省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指出,为建立健全新就业形态人员社会保障制度,保障新就业形态人员合法权益,云南省将于今年7月1日启动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以下简称职业伤害保障)。
首批纳入保障范围的包括曹操出行、滴滴出行、美团、闪送、货拉拉等25家平台企业,覆盖出行、即时配送及同城货运三大行业。在此基础上,对注册地在本省域内,且业务经营范围限于本省或邻近省的职业伤害风险较大、劳动管理强度较高的其他中小平台企业,还将按照“成熟一批、纳入一批”的工作要求,分批次总体纳入试点范围。
根据《办法》,平台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如实申报、及时足额缴纳职业伤害保障费。新就业形态人员个人不缴费,平台企业不得通过提高抽成等方式增加新就业形态人员负担。新就业形态人员发生职业伤害时,平台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及时救治,实现每单必保、每人必保。
《办法》明确,职业伤害保障费标准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实行平台企业缴费标准浮动管理。试点首年,我省行业缴费基准额按国家缴费基准额执行。试点次年起,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省级财政、税务部门根据实际合理确定本省份行业缴费基准额具体标准。
在职业伤害保障待遇方面,新就业形态人员因职业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等由职业伤害发生地经办机构负责审核发放。生活不能自理的职业伤害人员在治疗职业伤害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平台企业负责。
《办法》由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云南监管局及省总工会九部门联合制定,进一步细化明确了参保缴费、职业伤害确认和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支付等政策标准,健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商业保险机构工作协同机制,推动职业伤害确认、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核定发放“三件事”集约为群众视角的“一件事”办理,从机制上提高经办服务效率和服务体验,促进零星医疗费用报销等高频事项提速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