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云南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关于印发《云南省强降雨期间地质灾害转移避险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关于印发《云南省强降雨期间地质灾害转移避险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州(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有效应对强降雨期间可能带来的地质灾害威胁,进一步规范强降雨地质灾害提前转移紧急避险相关工作,切实将强降雨转移避险补助政策制度落实落细,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近年来强降雨期间转移避险实际情况,组织修订了《云南省强降雨期间地质灾害转移避险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抓好落实。
附件:云南省强降雨期间地质灾害转移避险管理办法
云南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2026年6月15日
附件
云南省强降雨期间地质灾害转移避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应对强降雨期间地质灾害可能带来的威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规范强降雨期间地质灾害提前转移紧急避险相关工作,推进全省地质灾害公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强降雨期间山丘区人员转移避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云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云南省灾害应急指挥部关于做好强降雨期间提前转移紧急避险相关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因自然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隐患,群众在强降雨期间开展的提前转移避险工作。因山洪、工程建设、人为活动诱发灾害的转移避险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转移避险工作应遵循“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预防为主、快速反应、科学避险”的原则,由省自然资源厅指导,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监督,县(市、区)自然资源局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落实,逐级压实职能职责,全方位、全流程做好全省强降雨期间提前转移紧急避险相关工作。
(一)省自然资源厅职责:指导各州(市)开展强降雨期间地质灾害转移避险相关工作;开展省级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报预警,并组织相关技术培训;协调落实省级补助资金。
(二)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职责:开展州(市)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报预警,针对重点隐患及风险开展专项趋势预测研判;指导组织实施地质灾害转移避险;复核县级报送的转移避险数据,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抽查;根据地方财力情况,因地制宜争取补助资金。
(三)县(市、区)自然资源局职责:开展精细化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报预警,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督促乡(镇)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落实强降雨期间提前转移紧急避险预案;组织地质灾害防治专业队伍开展地质灾害风险研判;核实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的转移避险补助申报资料,并将审核通过的数据录入“云南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的相关模块;根据地方财力情况,因地制宜争取补助资金,并按照财政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做好转移避险补助资金管理。
第二章 转移避险组织
第四条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分级做好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报预警,研判本辖区内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重点区域,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做到“省级预报到县、市级预报到乡、县级预报到村”。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相关负责同志、村组长、群测群防员等防灾责任人和风景名胜区、工矿企业、交通干线、重点水利电力工程等相关防灾责任人,在接收到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报预警信息、降雨预报信息,或观测到实际降雨时,应及时组织开展巡查,适时加密巡查频率,综合判断是否存在地质灾害险情或疑似地质灾害风险(隐患),适时组织地质灾害威胁范围内的群众进行转移避险。当出现雨量达到临灾预警值、发生险情异动、风险隐患不能准确预判、晚上风险隐患难以研判这四种情形中的任一情形时,一律应进行避险转移。
第六条 地质灾害避险转移对象包括但不限于滑坡、泥石流、崩塌等地质灾害隐患点及地质灾害风险区威胁范围内的居民点、中小学校、工矿企业、医院、农家乐、外来旅游人员、探亲人员等。对于孤寡老人、留守儿童、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应优先转移。
第七条 转移避险可采用投亲靠友、集中避险、零散避险等方式,避险场地宜选择山间平台、田间台地等地势平缓、无地质灾害隐患威胁的区域。针对临时集中避险安置场地,应由县级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指导站出具选址意见。
第八条 地质灾害应急避险转移期间、风险未解除前,对集中安置或分散安置的群众应参照《云南省地质灾害避险回流管控指引(试行)》(云地灾指办〔2026〕11号),结合实际情况做好转移避险组织实施、宣传培训和回流管控。
第三章 补助申领和审批
第九条 遵循“先申报、再核准、后补助”的原则,省级按照每人每天2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
第十条 地质灾害避险转移补助对象为已录入“信息系统”的滑坡、泥石流、崩塌等地质灾害隐患点、地质灾害风险区以及突发地质灾害点威胁范围内的实际常住居民。突发性地质灾害应在转移避险工作结束的两周内,在“信息系统”中进行新增隐患点补录,后续按照《云南省地质灾害隐患点认定与核销管理办法》的要求完善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省级强降雨期间地质灾害转移避险补助资金,纳入省级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保障范围。因工程建设、资源开发、生产经营等人为活动引发和遭受的地质灾害,组织转移避险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相应的责任主体承担。
第十二条 转移避险工作结束后,县(市、区)自然资源局指导乡(镇)人民政府据实填写《地质灾害转移避险登记册》(详见附表),相关佐证材料加盖乡(镇)人民政府公章后提交县(市、区)自然资源局审核。
(一)县(市、区)自然资源局将审核通过后的申报材料统一录入“信息系统”相应模块。
(二)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对县级报送的转移避险数据进行复核,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抽查,确保补助精准到位,切实保障群众利益。
(三)省自然资源厅汇总审核各州(市)申报材料,将符合要求的省级地质灾害转移避险补助,纳入省级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预算,采取后补助的方式给予补助。
第四章 管理要求
第十三条 省级转移避险补助申报以“信息系统”中录入和审核的结果为准,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本办法做好系统录入及审核工作。
第十四条 县(市、区)自然资源局指导乡(镇)人民政府严格按照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报预警信息、降雨预报信息或观测到的实际降雨情况开展转移避险工作。转移避险返回时间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不应晚于降雨过程结束后7天。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转移避险时间的,应由县(市、区)自然资源局组织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支撑单位进行评估,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十五条 申报省级地质灾害转移避险补助时,须提供真实完整的佐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地质灾害转移避险登记册》(详见附表)、降雨或预警信息证明材料、转移安置影像资料等。
(一)转移避险登记册。以自然村为统计单位,每轮降雨转移过程分别造册,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盖章确认。
(二)降雨或预警信息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报预警信息、“1262”强降雨预报信息、降雨天气预报、实际降雨记录等,以上降雨证明材料至少应提交一项。
(三)转移安置现场照片或影像。
(四)其他证明材料。针对连续转移超过9天的,需补充提交连续性降雨、多轮连续降雨或县级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指导站出具的评估报告等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县(市、区)自然资源局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原则上应当在转移避险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佐证材料。县(市、区)自然资源局应当在接收到申报材料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录入系统,确保数据的准确性与时效性。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季度开展避险转移数据复核,复核认可的数据通过“信息系统”推送至省级。省自然资源厅每季度组织开展一次避险转移数据审定,完成审定的数据在“信息系统”中进行锁定。
第十七条 材料不全、信息有误需补正的,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反馈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补齐并重新报送。无正当理由逾期报送、逾期未补正或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纳入当期审核;逾期超过90日的,原则上不再受理。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须严格遵守时限要求,确保转移避险补助申报、审核、发放及时规范。
第十八条 省级转移避险补助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补助资金后,一个月内将补助资金拨付至转移避险人员银行账户,严禁使用“微信转账”“亲友代领”等方式发放补助。
第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将支付情况反馈至县(市、区)自然资源局;县(市、区)自然资源局需将支付信息准确及时录入“信息系统”,未按要求录入的,下年转移避险补助申报将不予通过。
第二十条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转移避险工作进行评估,确保措施落实到位,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对于虚报、冒领补助资金或未按照有关规定使用补助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适宜于本区域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