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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发布滇池船舶准入管理办法 滇池水域不得使用水上飞行器和燃油机动船舶
发布时间:2026年07月13日 09:15:32  来源: 昆明日报

  原标题:昆明市发布滇池船舶准入管理办法 滇池水域不得使用水上飞行器和燃油机动船舶

  近日,昆明市政府发布《昆明市滇池船舶准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规定,滇池水域不得使用水上飞行器和燃油机动船舶。

  船舶实行

  总量评估和总量控制

  《办法》明确,滇池船舶准入遵循安全第一、生态优先、总量控制、分类管理的原则。滇池船舶实行严格的准入制,进入滇池水域的船舶应当办理滇池船舶入湖许可证,实行“一船一证”。

  同时,滇池船舶实行总量评估和总量控制,市滇池管理部门会同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每5年进行一次船舶总量评估,根据船舶总量评估结果拟定船舶总量规划,并根据船舶总量规划制定年度实施计划。船舶总量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按照有关规定报市政府批准后严格执行。滇池船舶总量可以根据滇池水环境承载力实行动态调控。

  《办法》规定,滇池水域不得使用水上飞行器和燃油机动船舶,但经市滇池管理部门审查、市政府批准进行科研、执法、救援、污染治理的除外,现有燃油机动船舶应当逐步更新为清洁能源或者新能源动力船舶。

  船舶入湖许可证实行

  有效期制度

  滇池船舶入湖许可证实行有效期制度,有效期最长不超过5年。营业运输船舶的入湖许可证有效期与该船舶营业运输证有效期限一致;科研船舶的入湖许可证有效期与批准其开展相应活动的期限一致;施工作业船舶、体育运动船舶的入湖许可证有效期与批准其开展相应作业或者活动的期限一致,最长不超过3年。需要延续滇池船舶入湖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市滇池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禁止伪造、变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滇池船舶入湖许可证。

  未经批准进入滇池水域

  最高罚50万元

  《办法》要求,滇池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组织制定并实施水上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按照要求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在船舶显著位置标注船名和编号、载客数量、安全须知、注意事项、警示标识、救助电话等信息;按照规定为船舶配备有关设备和器材,做好日常检查,及时进行检测和维护保养,排除安全隐患;船舶应当有防渗、防漏、防溢设施,对其残油、废液应当封闭收集;按照规定对船舶上产生的垃圾及其他废弃物进行分类、收集、存放;因气象原因或者接到有关管理部门的停航通知,应当及时停航,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船舶安全靠岸。

  市滇池管理部门依法开展船舶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治水体污染保障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滇池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应当立即组织自救,并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及有关部门报告。事故现场附近的其他船舶,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应当全力进行救助。

  违反《办法》规定,船舶未经批准进入滇池水域的,由市滇池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滇池船舶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机关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者 孙潇)

责任编辑:何宣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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