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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发现这种植物,请立即报警
发布时间:2026年09月29日 11:43:28  来源: 云南网

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犯罪!近日,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潇湘辖区一名群众途经辖区水库时,发现周边荒地中生长着一批外形特殊的绿色植株,怀疑植株为毒品原植物大麻,随即向潇湘派出所报警。

接警后,潇湘派出所民辅警携带工具赶赴现场,经专业辨认,确认现场生长的植株正是国家严令禁止的毒品原植物大麻,共计23株。随即民辅警对该区域野生大麻进行全部铲除,并集中无害化销毁。同时,对周边区域开展二次拉网式排查,确保不留遗漏。

法律红线,请务必牢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

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三)抗拒铲除的。

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三)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二)非法持有毒品的;

(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

(四)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五)非法传授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或者易制毒化学品制造方法的;

(六)强迫、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七)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大麻的危害,远不止“吸一口”

大麻容易让人产生错误认知,觉得它“没有那么严重”。但事实上,长期吸食大麻可能影响记忆力、注意力和判断力,也可能诱发焦虑、抑郁等心理问题。

更严重的是,吸毒行为往往会逐渐改变一个人的生活轨迹:远离家人、疏远朋友、丢掉工作,甚至为了获取毒品和利益走向更严重违法犯罪。

禁毒提示

发现疑似大麻,正确做法:

1. 不要触碰、不要采摘、不要自行铲除,避免接触植株;

2. 在保证自身安全前提下,拍照留存植株、所处位置;

3. 立刻拨打110报警,向公安机关说明详细地点,交由专业人员到场处置。

禁毒铲毒,人人有责。广大群众如果发现非法种植、野生毒品原植物线索,请积极举报。

种毒违法、种毒必铲、种毒必究,让我们共同守护平安无毒的家园!

云南网记者 赵岗

编辑:郭建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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